委托資產的損失范圍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損失,并應以下列方式計算委托資產的實際損失:
委托資產損失=(委托人實際交付的委托資產+證券或期貨的當日市值)-(委托資產的控制權實際轉移至委托人的委托資產+證券或期貨的當日市值)。
在委托理財合同有效的場合,當事人對委托資產損失的計算另有約定的,若該約定不違反公平原則,應從其約定。 (1)合同有效之場合。 委托理財合同有效之場合,大體包括受托人是有資質的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法人以及自然人兩種情形。現(xiàn)行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關于“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中國證監(jiān)會2001年《通知》關于“委托人必須承擔委托投資的投資損失”之規(guī)定,可以作為認定雙方民事法律責任的依據或者參考。
在委托理財合同期滿、雙方終止或者協(xié)議解除合同時,若委托資產處于虧損狀態(tài),原則上受托人應在扣除依約取得的合理報酬后,將余額部分(包括貨幣資金和其他金融性資產)全部返還給委托人。若受托人對損失存在過錯,則應酌情減少其報酬。
對于委托資金之損失,應根據當事人是否有過錯、過錯大小、過錯與損失的因果關系等確定其各自責任。依委托代理制度一般法理,委托理財投資損失應由委托人自行承擔;但受托人在受托管理資產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侵權行為或者未盡謹慎注意義務等而存在過錯,且與受托資產實際損失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的,受托人應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合同無效之場合。 因委托理財交易通過電子系統(tǒng)進行,交易對方并不特定,故委托理財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與普通合同無效之處理方式不同,不宜機械地套用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恢復原狀等處理方式,不能因委托理財合同無效而否定證券、期貨交易行為及結果。在委托理財合同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無資質、訂有保底條款、以及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而無效等場合,受托人應將委托資產本金返還于委托人,并支付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3)有效與無效之比較。 至此,關于委托理財本金處理方面自然會生發(fā)出一個疑問:對委托人資產的保護,合同有效反而不如合同無效?這種處理結果通常只是一種表象,而實質上的權利配置和責任分擔是公平的,而且有利于從司法角度推進委托理財市場行為的規(guī)范化。
首先,就法律預期而言,在委托理財合同有效的情形下,雙方當事人皆是遵循資本市場一般規(guī)律和規(guī)范的行為規(guī)則從事委托理財活動,并相互持有一個合理的法律預期,該雙方基于法律規(guī)定和意思自治所出的法律安排及本金和收益請求權,在簽訂有效的委托理財合同時,即是已被考慮在內的可預期的權利,而且是確定的并依法受到保護的;若受托人理財技巧高超,則委托人將獲得更大的收益。而無效的委托理財合同的法律預期是不確定的,因合同無效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并非是一種期待利益。
其次,就實際償付能力而言,無資質的一般的咨詢公司乃至事業(yè)單位等非金融機構法人的資力不如有資質的證券公司、投資咨詢公司那么可靠,而是處于給付能力或缺不安且極其有限的狀態(tài),即便人民法院判令保護委托人的本金和利息,其執(zhí)行結果也取決于受托人的清償能力,實踐中也常常因為受托人人去樓空或幾近破產而執(zhí)行無果。因此,從最終獲得實際收益的角度看,依照有效的規(guī)則所從事委托理財活動對委托人最為有利。
再次,就過錯和責任分配而言,在合同無效場合,讓受托人承擔較大的過錯和責任也許不甚公平,但應當看到,委托理財合同無效的原因通常在于受托人無資質和保底條款的存在。無委托理財資質的法人是嚴禁從事受托理財業(yè)務的,受托人無疑應承擔較大的過錯和責任。同樣,若沒有保底條款的引誘,委托人通常是不會將委托資金交給受托人理財的,所以使受托人承擔較大的民事責任既在情理之中,也是防止訂立保底條款的重要措施。
最后,就規(guī)范導向而言,通過在無效合同中使受托人承擔較重的責任,可使無資質的受托人對委托理財活動望而卻步,可使有資質的受托人盡量避免訂立保底條款,亦可使委托人慎之又慎地權衡訂立無效委托理財合同以及未來的實際結果。一言以蔽之,通過這種規(guī)則配置,可以使委托理財活動更加規(guī)范化。 關于委托理財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如何處理因委托理財合同而獲得之收益問題,有觀點認為,委托人因無效合同所獲得之利益,應充抵受托人或者監(jiān)管人的賠償金額;充抵后剩余之收益部分,人民法院應將其與受托人因無效合同所獲得之收益一并予以收繳。鑒于收繳之規(guī)定乃計劃經濟條件下產物,有失公平,亦容易因利益驅動而導致權力濫用,所以,筆者傾向于認為:在合同無效的場合,因委托理財所得之收益應先沖抵受托人或監(jiān)管人應當返還或賠償的資金數額,再扣除受托人從事理財業(yè)務所需支付之必要管理費等費用后,余額歸委托人所有。
此外,即使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按照保底收益條款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獲取了部分收益,雙方所獲取的收益亦應計算在委托理財收益總額之中。
受委托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按照委托人的指令處理有關事務。受托人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指令,因為受托人按指令所得理的事務是委托人的事務,不得在授權范圍以外從事有關活動。 2、對委托事務要親自處理。受托人接受委托人指令后應親自處理委托事務,不得將受托的事務轉托第三人處理。如遇必須要轉托第三人辦理的,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否則后果自負。 3、及時向委托人報告事務處理情況。受托人按受委托人指令后,應千方百計完成委托事項,在處理受托事務中,可能會遇到各種情況,因此受托人應及時向委托人報告事務處理的進展情況及有關問題,以使委托人及時了解和掌握完成事務的進度。事務全部辦結合,應盡快向委托人報告處理事務的結果。 4、交付財務和轉移在以利。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人交辦的事務過程中所收到的物品、 孳息 及其他財產,應當及時交還給委托人,不得隨意轉移、扣壓、變賣有關物品,否則依法承擔責任。 5、造成損失應予以賠償。受托人因自己的過失,造成違約或產生違法行為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損失或承擔違約及法律責任。
法律客觀:根據《 民法典 》第923條規(guī)定: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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