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的四種情形如下:
可撤銷的四種情形包括重大誤解、欺詐、脅迫和顯失公平。這些情形通常是在合同簽訂或履行過程中出現,導致合同當事人權益受損或合同內容明顯不公。
首先,重大誤解是可撤銷情形之一。它通常是指在簽訂合同時,一方當事人對合同的重要條款或事實存在錯誤理解或認識,導致合同內容與自身真實意思相悖。例如,在一份購買房產的合同中,買方錯誤地認為房產已經完成過戶手續,而實際上并沒有完成,這就可以構成重大誤解。
其次,欺詐也是可撤銷的情形之一。它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導致另一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決策。例如,在一份銷售合同中,賣方故意隱瞞產品存在的質量問題,誘使買方簽訂合同,這就構成了欺詐。
第三種可撤銷的情形是脅迫。它是指一方當事人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迫使另一方當事人簽訂合同。例如,在一份勞動合同時,雇主以解雇員工為手段,迫使員工簽訂一份對其不利的合同,這就構成了脅迫。
最后一種可撤銷的情形是顯失公平。它是指合同的內容明顯不公,導致一方當事人承擔過多的義務或損失過多的權益。例如,一份合同規定一方當事人承擔過多責任或義務,而另一方當事人則獲得過多權利或利益,這就構成了顯失公平。
總之,以上四種情形都是可撤銷的。當出現這些情形時,受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以保護自身權益。
一、[endif]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1、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合同另一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欺詐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因為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合同另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而合同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的合同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合同一方或者第三方一脅迫手段,使合同另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脅迫的合同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合同一方利用合同另一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導致所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受損害的合同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三、合同撤銷的法律后果
可撤銷的合同被撤銷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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