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的三種類型
抗辯權的三種類型如下: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履行自己所負的債務,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
(二)先履行抗辯權。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當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辯權。當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但是其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抗辯權包括的類型有哪些
一、抗辯權按其行使效力的強弱不同,可以分為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
永久抗辯權又叫消滅抗辯權、毀滅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一時抗辯權,又叫延緩抗辯權、延期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暫時地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效力。
二、抗辯權按其是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生,可以分為法定抗辯權和約定抗辯權。
法定抗辯權指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比如臺灣地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時效完成抗辯權、我國《合同法》第66條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第六十八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等。而約定抗辯權則是指當事人之間基于契約自由原則而約定的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依法律規定而產生,沒有任何疑問。值得研究的是,抗辯權是否可以依當事人之間約定而產生。
三、抗辯權按其是否從屬于主債權而存在,可以分為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
獨立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債權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債權請求權時,有對請求權予以抗辯的權利。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而從屬抗辯權則是指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必須有請求對待給付的債權,此抗辯權只是從屬于自己的債權而存在,本質上起擔保作用,因而此債權一旦消滅,則其抗辯權也隨即消滅。比如同時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是。從屬抗辯權只是就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言具有從屬性,但就另一方的債權而言則沒有從屬性。
抗辯權的三種類型
抗辯權的三種類型(一)抗辯權按其是否從屬于主債權而存在,可以分為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
獨立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債權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債權請求權時,有對請求權予以抗辯的權利。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先訴抗辯權。
從屬抗辯權則是指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必須有請求對待給付的債權,此抗辯權只是從屬于自己的債權而存在,本質上起擔保作用,因而此債權一旦消滅,則其抗辯權也隨即消滅。比如同時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是。從屬抗辯權只是就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言具有從屬性,但就另一方的債權而言則沒有從屬性。
(二)抗辯權按其行使效力的強弱不同,可以分為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
永久抗辯權又叫消滅抗辯權、毀滅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在訴訟上表現為可使原告的起訴受到駁回的判決。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限內不向義務人積極主張其債權,時效期限屆滿,即不能再請求強制義務人履行債務;如果權利人提出該請求,則債務人即享有時效完成抗辯權,拒絕權利人的請求,此時權利人雖然仍有債權請求權,但是義務人可以永遠地反復地行使抗辯權,而使權利人的債權無法通過行使請求權來實現。
一時抗辯權,又叫延緩抗辯權、延期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暫時地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效力。比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方當事人在相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行使抗辯權暫時拒絕相對方的請求。一旦相對方已為對待給付并提出請求給付時,則一方無同時履行抗辯權,相對方的請求立即發生效力。不安抗辯權也屬于一時抗辯權,有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因他方當事人的財產顯形減少而有難為對待給付之情形時,在他方未對待給付或提供適當擔保前,可行使不安抗辯權,暫時拒絕他方的請求。一旦他方已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則有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的不安抗辯權立即消滅,他方的請求權立即發生效力。再比如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人可以在主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行使抗辯權拒絕主債權人的請求。一旦主債權人已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則先訴抗辯權立即消滅,請求權發生效力。
(三)抗辯權按其是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生,可以分為法定抗辯權和約定抗辯權
約定抗辯權則是指當事人之間基于契約自由原則而約定的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依法律規定而產生,沒有任何疑問。值得研究的是,抗辯權是否可以依當事人之間約定而產生。
抗辯權就是以上的三種類型,一般我們在使用抗辯權時,明確其類型,這樣在進行法律維權時,才能夠取得更多的主動權,從而能夠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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