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房子過戶給子女存在三種隱患
對大多數家庭來說,房產都是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比如談婚論嫁前雙方都會關心對方有無房產,即使沒有房產,也會要求雙方有共同購房及還貸的能力。傳統意義上,凝聚著父母心血的最大財產大多都會傳承給子女,但是過戶常見,卻沒有想象中那么簡單,如今房產受眾多調整措施影響,明令禁止下,父母好心好意把房產過戶給子女,稍不謹慎可能會好心辦壞事。
就拿剛剛過去的來說,全年全國合計出臺的房地產調整措施次數高達620次,同比增長38%,刷新歷史紀錄,未來大部分城市都可能在人才購房、首套房貸、公積金措施等方面出臺一些列穩定舉措。
如果你的孩子年紀尚小,你并不確定未來他會在哪個城市買房,可能你給房子置辦的房產正好處于限制購房“禁令”,又或者不能滿足首套條件,都會影響到子女將來購房。在的“新禁令”下,房產過戶給子女有以下三個隱患,父母需謹慎處理,早做打算。
1.房子過戶給子女方式不當,影響未來房產交易
父母過戶房產給子女的方式有三種:贈與、繼承、買賣。父母離世后直接由子女繼承房產,看似手續簡單、水到渠成,相關稅費也相對少,但假如子女以后想要轉賣這套房產,房子不是“滿五年的唯一住房”,就要繳納20%的稅費!不要小看這項費用,由于子女接受房產時成本為0,相當于足額計算房屋差價,交易100萬的房產就要交20萬元的稅。
相比之下,如果用買賣過戶的方式,過程就像二手房交易一樣,但同樣的房產,滿足滿五唯一性,費用卻能比贈與過戶整體減少一大半,且未來子女想要轉讓房屋,可免除那20%的差額稅。
2.過戶房屋直接寫子女的名字,父母則不能任意處置房產
很多父母的想法簡單,過戶時房子寫成子女的名字,但房子是我花錢買的,處置權始終在我。這樣的想法就大錯特錯了,按正常程序,子女名下房產只有在子女年滿18歲后,經其同意才能被出售,未滿18歲,就需要有公證、簽保證書等程序才可以。尤其是子女結婚的房子,若是婚后過戶給一方名下,則屬于夫妻雙方婚后的共同財產,一旦離婚雙方各得一半。這種婚后房產分割,或因為子女不孝順引起的贍養父母的糾紛不少,過戶后父母則無權再收回房屋,這一點是請慎重考慮的。
3.父母離婚房子過戶給子女,子女名下房產不可分割
父母感情破裂離婚時把房子過戶給子女,既能給將來孩子的生活減少負擔,也能在贈與過戶時避免相應的遺產稅。但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是不可被分割的,即使是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也不行,在各類糾紛案例中,有很多夫妻離婚時一方反悔,主張撤銷對子女的贈與,從法律角度說,考慮到夫妻離婚和家庭分裂對子女造成的傷害,會從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會限制父母事后反悔或撤銷的權力。
把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的利與弊要看
很多家長買來房子,將房子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這樣做不能說全部是弊端,只能說是有利有弊。
有利的一面:
1、規避稅費
將房子直接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相比贈予、繼承等既省錢又方便,能省下不少稅費,還不用擔心將來會征收遺產稅。
2、規避家庭破產風險
有些家長從事商業經營活動,在經營良好時提前策劃,以孩子名義購置房產,如果面臨生意失敗、資不抵債等風險,還能保留一部分東山再起的資本。
3、保護子女權益
夫妻之間產生矛盾時往往互不相讓,誰也不愿在財產上吃虧,此時有些夫妻會共同處于對子女的愛護,協商將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
4、為孩子準備婚前財產
提前為孩子準備婚前財產,不用擔心其婚后被配偶分割。
弊端的一面:
1、買房不能貸款
如果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的購買方是未成年人一人,則該房屋只能一次性付清房款。
2、孩子獨立購房時或多付首付
孩子成年后購買首套房時,不能享受首套房優惠政策。
3、父母不能隨意處置房屋
父母不能隨意出售、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否則,日后孩子一旦提出異議,認為父母侵犯其合法權益,父母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4、父母離婚時易出糾紛
如果夫妻離婚,以未成年孩子名義購置的房產歸屬往往會引起法律糾紛。
5、父母想再收回房屋困難
如果子女成年后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父母想收回房屋將會有很大的法律障礙。
6、婚后發生意外配偶有權繼承
如果孩子在婚后不幸去世,其配偶、孩子和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逝者的所有財產,包括婚前財產。
如何去弊存利?
1、做公證
約定子女未成年時和父母共有的房產,在父母生前,權益屬于父母所有。這樣可以讓孩子擁有房產,又不至于在遇意外時被作為遺產分割。
2、從房產證上去名
房產證上減子女名字,視為買賣,要收取1%-3%的契稅。
3、進行房產份額變更
到房產交易中心,減少子女名下的房產份額,最少可變更為1%。這種方法主要是應對房產稅,即使子女成年后以自己名義所購房產超標,需要征收房產稅時,至少和父母共有的房產部分,計稅量將極其有限。
房產證上若寫父母名字,未來過戶怎樣最便捷?
1、繼承法
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登記,登記費80元。
2、贈與法
個稅(直系親屬贈與可免)+3%契稅+1%公證費(非強制要求)。
3、買賣法
主要費用:營業稅+個稅+契稅
需注意:如果買入價比較低的話,日后出售時賣出價與買入價的差額增大,再出手時則需繳納更多稅費。
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的利弊有哪些
一、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的好處:
1、規避稅費。
把房子直接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既方便又省錢。相比贈予、繼承等能省下數萬元過戶稅費,還不用擔心將來會征收遺產稅。
2、提前為孩子準備婚前財產,不用擔心其婚后被配偶分割。
提前為孩子購置房產,一方面為孩子將來結婚做準備,另一方面根據目前的法律,夫妻一方婚前的房產婚后屬于個人財產,其配偶無權分割。
3、規避家庭破產風險,為自己和孩子都留條后路。
有些家長從事風險性商業經營活動,以孩子的名義購置房產,一方面可以給子女提供一定的經濟保障。另一方面,如果家長面臨生意失敗,資不抵債等風險,還能為自己和孩子都留條后路。
4、夫妻雙方出現感情危機,從保護子女權益出發,把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
正所謂家家有本難念的經,一些家庭中夫妻之間產生矛盾時往往互不相讓,誰也不愿在財產上吃虧,此時有些夫妻會共同出于對子女的愛護,協商將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
二、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的弊端:
1、房屋出售或轉讓不方便。
出于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即便是父母也不可以隨便出售子女名下的房產。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子女名下的房產抵押也比較麻煩。因此,我們可以講,父母可以給子女買房子,但是不能隨便出售或抵押子女名下的房子。
2、房子可能被孩子配偶繼承。
如果孩子在婚后不幸去世,其配偶、孩子和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有權繼承逝者的所有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就算房子是孩子的婚前財產,但是根據繼承順序的規定,孩子名下的房產也將被其配偶優先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離婚了,孩子的房不能被分割。
如果這房子的所有權是孩子的,那么它就不屬于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內的共同財產。
夫妻離婚時,如果孩子沒成年,那誰有孩子的監護權,誰就管理孩子的財產,就擁有房子三分之二的價值。
所以,如果買這房子時你掏了錢,房產證上寫了孩子名字沒寫你的,日后你離婚了,這房子你還一分錢都分不到。
4、以后子女不盡贍養父母的義務,房子也不能被收回。
父母出資購房,把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就意味著父母把這套房贈與了子女,只有子女有這套房子的擁有所有權。
父母不能隨便出售孩子名下房產嗎
父母不能隨便出售孩子名下房產。父母可以替孩子買房子,但是不能隨便賣孩子的房產。正常程序是只有孩子年滿18周歲之后,經孩子同意才能賣出。如果因為特殊情況必須要出售,那么首先取得所有監護人的簽名文件,確認其監護人資格,然后再簽署保證書,保證書中要指出:出售房產是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孩子患嚴重疾病等特殊情況等才可以。
房子登記在妻子和孩子名下
法律主觀:
把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有何風險? 1、父母不能隨意處置房產 按照法律規定, 房產證 上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名字,父母不能隨意轉讓、抵押,父母只有在證明是為了子女的利益時,才能處置孩子名下的財產。 2、夫妻關系破裂,房產歸屬惹糾紛 如果夫妻關系破裂,而房產證上有子女的名字,房產歸屬往往容易引來糾紛,最后這套房要么就是歸孩子所有,要么就是占有大半的房屋產權。 3、子女不盡 贍養義務 房子也不能被收回 父母出資購房,把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就意味著父母把這套房贈與了子女,只有子女才對這套房子擁有所有權,即使日后子女沒有盡到 贍養 義務,父母也無權要回房產。 4、子女購買新房需遵守 二套房 政策 如果房產證上有子女名字,孩子成年后買婚房,孩子可能面對二套房政策,而如果按照二套房政策走的話,不但稅費多了, 貸款 難度也增加了。 5、房子可能被孩子配偶繼承 如果孩子婚后不幸去世,其配偶、孩子和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逝者的所有財產,包括 婚前財產 ,這意味著孩子名下的房產可能被其配偶優先繼承。 把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如何規避風險? 1、 公證 做好公證,約定子女未成年時和父母共有的房產,在父母生前,權益歸父母所有,這樣既可以讓孩子擁有房產,又不至于在遇到意外時被作為遺產分割。 2、減名 增減產權共有人,等同于買賣,把一半的產權份額轉讓,繳 納稅 費按照這個份額來交就可以,當然也可以用贈與的方式去名,但同樣要交手續費、登記費、 契稅 等一系列費用。 3、房產份額變更 直接到房產交易中心做房產份額變更,減少子女名下的房產份額,最少可變更為1%,這樣當子女成年后自己購房時,計稅量將極其有限。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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