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匯款記錄如何認定民間借貸
問題4:(此類型案件較多,實踐中爭議較大)原告起訴被告要求償還借款,原告提供的證據只有其通過銀行向被告轉款的銀行存款(轉款)憑條,再無其他證據,被告承認曾經收到該款,但否認是借款,主張系原告向其還款(有的稱系其他業務往來款),被告對其辯稱也無證據證明,在此情況下,如何分配舉證責任?有的認為原告證據不足,轉款憑證只能證明有過資金往來,不能證明雙方間存在債權債務,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有的認為被告不能舉證證明收到款項的事由,被告辯稱證據不足,應當支持原告請求;也有的認為被告不能證明收到款項的正當事由,應當以不當得利判決被告返還款。理論上應當怎么分析?
解決這個問題,要采用“證據內容推定”方法。什么叫“證據內容推定”呢?例如,案件審理中,原告提起清償債務之訴或者違約責任之訴,被告一方常常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作為抗辯理由,原告則主張存在訴訟時效中斷事由。這種情形,法庭要求原告就存在中斷事由舉證,原告提出的證據是郵局出具的發信或者發電報憑據,以證明原告于發信(發報)憑據記載日期向被告發出履行催告。該發信或發報憑據當然是合法的、真實的書面證據,但這類證據與產權證、合同書、公證書等書證不同。產權證、合同書、公證書這類書證,法官可以直接判斷證據的內容(要證明的事實),因為證據的內容就寫在書面證據上。郵局出具的發信和發報憑據這類證據,證據的內容寫在信函和電報紙上,作為證據的憑據上只記載原告某年某月某日發過一封掛號信或者一封電報,因此法官不能從該憑據直接判斷信函或電報的內容,是履行催告,或者不是履行催告。
這種情形,法官應當采取從證據推定其內容的方法,即從發信憑據或發報憑據推定掛號信或電報的內容是履行合同的催告,同時允許被告提出反證證明不是履行催告。假設被告提出了該信函或電報紙原件作為反證,證明該信函或電報的內容不是履行催告,例如是要求簽訂另外一個合同的要約,這就推翻了該推定;假設被告只是主張該信函或電報內容不是履行催告而未能舉出證據,他不拿出該信函或電報紙原件,則法庭應按照推定的內容認定事實:原告于某年某月某日向被告發出催告履行的信函或電報。這就是從證據推定其內容的證據判斷方法。
按照問題,原告起訴被告要求償還借款,原告提供的證據只是其通過銀行向被告轉款的銀行轉款憑條,被告承認曾經收到該筆款項,但否認是向原告借款,主張是原告向其還款或者主張是其他業務往來款(例如預付貨款)。通過銀行轉賬、匯款必有其基礎關系(借款合同、買賣合同等),究竟是借款或者是貨款,將銀行轉款憑條與借款合同書、買賣合同書一對照就可以認定。但社會生活中訂立口頭合同(口頭借款合同、口頭買賣合同)很常見,且合同法第10條明文規定口頭合同有效。原告根據口頭借款合同從銀行向被告轉款,手頭唯一的證據就是轉款憑條,他拿不出借款合同書。現在原告以轉款憑條作為證據,要求被告還款,被告承認收到這筆款項,但抗辯說是原告向其還款或者是其他業務往來,這種情形,法庭不能以轉款憑條只是證明轉款而未能證明被告借款為由駁回原告的請求,而應當采用從證據推定內容的方法,推定是被告向原告借款,同時責令被告就自己的抗辯主張(是原告向被告還款或者其他業務往來)舉證。
如果被告舉證證明的確是原告向被告還款或者是其他業務往來款,法庭即認定被告的抗辯理由成立,此前關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推定即被推翻,法庭應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如果被告舉不出證明是原告向其還款或者是其他業務往來的證據,法庭即應認定被告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并按照推定支持原告的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歸還借款。
銀行出具的轉款(匯款)憑條,與郵局出具的發信或者發報憑條性質相同,法庭從這類書面證據,不能直接判斷證據的內容(證據所要證明的事實),決不能輕率地否定其證明力而駁回原告的請求。法庭應當采用從證據推定該證據所要證明的事實的方法。現在的裁判實務中,有的法官不懂得或者不善于采用這種推定方法,而是在原告提出銀行轉款(匯款)憑條,甚至被告也已承認收到該筆款項之后,仍然要求原告進一步證明該筆款項是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不能證明,即以原告請求證據不足為由,判決駁回原告請求。這樣的判決當然是錯誤的。
以上講的從證據推定內容的方法,是在不能直接判斷書面證據內容的情形,法庭認定事實的方法,法律根據仍然是“誰主張誰舉證”這個基本原則。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主張存在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并提出銀行轉款(匯款)憑條作為證據之后,他已經履行了自己的舉證義務,雖然未達到“充分”證明的程度。這時有兩種可能性:一是被告承認(是自己向原告借款);二是被告否認(抗辯不是自己向原告借款)。在被告承認的情形,法庭根據原告提出的證據和被告的承認,認定本案事實(被告向原告借款)。在被告否認(抗辯)的情形,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告應為他否認自己向原告借款的主張舉證。如果被告舉出證據(書證或人證)證明了不是自己向原告借款,就否定了轉款(匯款)憑條的證明力;如果被告舉不出證據或者舉出的證據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法庭應根據原告提出的轉款(匯款)憑條認定本案事實。這種情形,法庭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是兩個,一是原告提出的證據(轉款憑條),二是被告(主張抗辯)的舉證不能。
欠錢不還只有轉賬記錄怎么辦
欠錢不還只有轉賬記錄的解決方式:債權人起訴債務人時,只有轉賬記錄是不夠的,還需要有其他能夠充分證明當事人借貸關系的證據,這樣才能獲得有利于自己的判決結果。法律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欠錢不還只有轉賬記錄可以起訴嗎?
欠錢只有轉賬記錄可以起訴嗎?
欠錢可以通過轉賬記錄作為證據起訴。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通過各種合法證據來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其中包括轉賬記錄等。
如果當事人擁有轉賬記錄,則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裁定被告償還債務。在這種情況下,轉賬記錄可以作為證明債務存在的重要依據。
但是,轉賬記錄并不是唯一可以作為證據的方式。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來證明債務的
證明債務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借條:如果當事人之間簽訂了借條,則借條可以作為證明債務存在的重要依據。
合同:如果當事人之間簽訂了合同,則合同中關于債務的條款可以作為證明債務存在的重要依據。
電子支付憑證:如果當事人使用電子支付工具進行了交易,則電子支付憑證可以作為證明債務存在的重要依據。
信件: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來往信件,則信件中關于債務的內容可以作為證明債務存在的重要依據。
其他證據:當事人還可通過其他證據來證明債務的存在,例如見證人證言、銀行流水單、電子郵件等。
在提起訴訟時,當事人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證據,并向法院提供充分、確鑿的證據。法院會根據證據的真實性和充分性來判斷事實的存在,并作出裁決。
希望以上信息能夠幫助您了解欠錢時可以作為證據的方式。
朋友欠錢不還沒有欠條沒有聊天記錄只有微信賬單轉賬記錄可以起訴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你可以僅用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如果朋友不承認欠錢,認為你是還款,或者是其他用途,比如貨款等,朋友要對此舉證,如果不能證明,那么就要還錢,如果朋友能證明這筆轉賬不是借款,那么你仍然需要繼續舉證才行。
只有轉賬記錄是可以起訴的,但是要保證勝訴,必須盡可能的舉證充分,盡量搜集一些其他證據來印證這筆轉賬是借款。
借錢不還只有轉賬記錄可以起訴嗎
借錢不還只有轉賬記錄可以起訴。
但是注意只有轉賬記錄沒有其他證據時,建議不要按借錢的法律關系起訴,我們可以以轉錯人或者其他理由以不當得利起訴對方,因為法律不支持不勞而獲,此時會要求對方對收到的這筆錢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證據,如果對方解釋不了那法院會判決返還。
【拓展資料】
轉賬(transfer of account),是指不直接使用現金,而是通過銀行將款項從付款賬戶劃轉到收款賬戶完成貨幣收付的一種銀行貨幣結算方式。
它是隨著銀行業的發展而逐步發展起來的。當結算金額大、空間距離遠時,使用轉賬結算,可以做到更安全、快速。在現代社會,絕大多數商品交易和貨幣支付都通過轉賬結算的方式進行。轉賬結算的方式可分為同城結算和異地結算。
轉賬結算的方式很多,主要可分為同城結算和異地結算兩大類。同城結算包括支票結算、付款委托書結算、同城托收承付結算、托收無承付結算和限額支票結算等;異地結算包括異地托收承付結算、異地委托收款結算、匯兌結算、信用證結算和限額結算等。
銀行辦理轉賬結算和在銀行辦理轉賬結算的單位應遵循錢貨兩清、維護收付雙方的正當權益、銀行不予墊款的原則。此外,關于轉賬結算還應遵循國家的相關規定。
國內各商業銀行先后開通了自己的手機銀行,如招商銀行,開展手機銀行轉賬匯款三年免費活動。手機銀行簽約客戶通過iPhone版、Android版、HTML網頁版手機銀行或iPad銀行辦理招行同城、招行異地、跨行同城、跨行異地轉賬匯款業務,可享受轉賬匯款手續費全免的優惠。
轉賬作為一種銀行結算方式,應用范圍非常廣泛。同城與異地、單位賬戶與單位賬戶之間、單位賬戶與個人賬戶之間、個人賬戶與個人賬戶之間均可以進行轉賬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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