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有下列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如下: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六)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八)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合同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法律分析:(一)合同主體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合同違法、違背公序良俗;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的;
(四)不合理地加重對方責任、排除、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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