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的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就是合理全面的履行合同;協作履行原則,當事人除了要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義務,還要協助另一方履行合同,比如債務人在給付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應當及時受領給付;經濟合理原則,即在履行合同時要講究經濟效益,使用最小的成本,獲取最大的利益;情事變更原則。
合同履行主要包括以下四個原則:
(1)全面履行原則。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被奉為合同法以至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被稱之為“帝王原則”或“帝王條款”。
(3)公平原則。在合同就某一有關事項未規定明確時,債務人應依公平原則并考慮事實狀況合理履行。
(4)情勢變更原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畢前,合同存在的基礎和環境,因不可歸屬于當事人的原因發生變更,若繼續履行合同將顯示公平,故允許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約定的義務,如交付貨物、提供服務、支付報酬或價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在社會生活中,人們之所以要磋商和訂立合同,以自己的某種具有價值的東西去與別人交換,無非是期望能獲得更大的價值,創造更多的財富。而這一價值能否實現,完全有賴于雙方訂立的合同能否真正得以履行。
合同履行原則是對當事人完成合同義務普遍適用的準則。合同履行原則不是僅適用于某一類合同履行的準則,而應是對各類合同履行普遍適用的準則,是各類合同履行都具有的共性要求或反映。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509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一規定,確立了全面履行原則。全面履行原則,又稱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要求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
民法典關于合同履行的規定
法律主觀:
合同履行有以下這些原則: 1、全面履行原則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2、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情勢變更原則 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允許 變更合同內容 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的履行有哪些原則?
1、實際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自己的義務,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標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來免除合同規定的義務。
2、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性質、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
3、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而且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其債務的履行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切實履行自己所承擔的義務,取得另一方當事人的信任,相互配合履行,共同全面地實現合同的簽訂目的。
5、情勢變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礎發生變化,如繼續履行合同將會導致造成失去公平的后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9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的原則包括
合同履行的原則包括:雙方當事人正確、適當、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規定的各項義務的行為。
詳細介紹:
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商品生產產生后,為了交換的安全和信譽,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于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便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一般規則。
隨著私有制的確立和國家的產生,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制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把有利于他們的商品交換的習慣和規則用法律形式加以規定,并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行。于是商品交換的合同法律形成便應運而生了。
古羅馬時期合同就受到人們的重視。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儀式的術語和動作被遺漏任何一個細節,就會導致整個合同無效。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這種繁瑣的形式直接影響到商品交換的發展。
合同分類:
1、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國際法上的國際合同等。
2、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為狹義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財產合同和身份合同。上述財產合同又包括債權合同(即下述的“最狹義合同”)、物權合同、準物權合同。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第2款)。
3、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所規定的15種有名合同全部是債權合同。這15種有名合同分別是:
(1)買賣合同;(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3)贈與合同;(4)借款合同;(5)租賃合同;(6)融資租賃合同;(7)承攬合同。
(8)建設工程合同;(9)運輸合同;(10)技術合同;(11)保管合同;(12)倉儲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紀合同;(15)居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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