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中規定的保密期不得超過兩年。保密協議一般是由雇主和勞動者簽訂的對公司商業秘密進行保密的協議,無論他們在雇主處工作還是離開公司后,都需要遵守該協議。保密協議是指雙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一方傳達給另一方的任何書面或口頭信息。如果有保密義務的一方違反協議,將保密信息透露給第三方,應承擔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人員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調入與本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限制競爭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法律沒有規定保密協議的保密期,也就是說,保密期可以是長期的,直到進入公共領域。因此,只要不公開,就可以永遠保密。
因此,企業可以在保密協議中規定,不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且在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后至商業秘密公開前,員工不得泄露或允許他人使用本企業的商業秘密。保密協議一般是指當事人之間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一方傳遞給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即保密信息)的協議。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一方違反協議,將保密信息透露給第三方,從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負有保密義務的違約方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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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簽訂競業協議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也就是說保密協議的時間規定不得超過兩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分析: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無限期期間;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勞動者承擔的義務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僅限制勞動者泄密,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勞動者的負擔重很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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