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這是對肖像經濟價值的利用。,(二)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肖像權是公民的專有權,他人對肖像的使用應遵循與肖像權人的約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破壞了肖像權的專有性,具有違法性。同時,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主觀上具有過錯。,在一般情況下,侵害肖像權行為人的主觀形態表現為故意,這是因為肖像使用行為是行為人有意識的行為,通常不會因為不注意的心理狀態而誤用他人肖像。但是,并不排除過失侵害肖像權的可能性。例如,認為某幅肖像是虛構的人物畫而擅自使用,同樣構成侵權。,(三)無阻卻違法事由而使用。,雖然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卻違法事由,則該使用行為為合法。所謂阻卻違法事由,即為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或為了公民自身的利益而必須制作或使用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肖像的行為。,只要符合這樣三個要件,即可認定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一)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如被攝者肖像權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譽、地位、身份受到打擊帶來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體現為肖像權人就其肖像獲取財產利益的可能性減少,這里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損失、包括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二)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這里包含故意和過失)。即攝影活動中確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權的,即可認定有過錯。,(三)損害事實和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這種有因果關系必須是攝影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內在、本質、必然的聯系。,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于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關于侵犯他人肖像權的具體賠償問題,我國法律當中并沒有做出一個詳細的賠償標準規定,實踐中往往是根據上文中提及的六種因素進而確定賠償數額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肖像權侵權認定的標準如下:
1、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
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于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并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3、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為人惡意地以侮辱、丑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公民的肖像權的內容:
1、肖像制作專有權。一方面表現為肖像權人根據需要通過任何形式由自己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不得干涉;另一方面。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
2、肖像使用專有權。權利人對自己的肖像有權以任何方式進行自我使用。權利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以獲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是合法使用,不受干涉。此外,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人未經權利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都構成對肖像使用專有權的侵害。
3、肖像許可使用權。權利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將肖像使用價值轉讓給他人,由他人使用。他人使用權利人的肖像,須經過權利人的同意。
4、肖像利益維護權。任何人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利用其肖像的,均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但是,法律也規定了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即可合理實施的行為。
肖像權的特點如下:
1、肖像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擁有肖像及其肖像權利。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由于不存在客觀的、能夠獨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權。
2、肖像權也具備一種財產利益,這種財產利益是通過肖像權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產生的,它允許肖像權人在一定的范圍內有限度地轉讓肖像權,允許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從中獲得應有的使用價值。
3、肖像權還是一種標志性人格權,具有基層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標識人格,借以辨識每一個特定的自然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九條
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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