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jù)我國現(xiàn)行《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經(jīng)法定授權、代理或事后追認的代簽合同有法律效力。如果第三人未經(jīng)當事人的授權用其名義代簽合同,合同對當事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所產(chǎn)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其名義的第三人承擔。但當事人授權第三人代簽的、或當事人雖不知情但事后仍對該合同進行追認的,代簽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此時應該分情況討論。如果雙方當事人要進行民事活動的,是需要簽訂民事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的。合同是需要經(jīng)過雙方當事人簽字才能 有法律效力 的。他人代簽合同,應得到當事人書面委托或事后追認,否則,合同不對該當事人產(chǎn)生 法律約束力 。如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方簽訂合同的時候,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的話,協(xié)議書他人代簽是有效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shù)姆秶坏贸^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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