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7種無效合同有:
1、主體不適格簽訂的合同;
2、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合同;
3、簽訂違法違規的合同;
4、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6、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
7、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合同被認定無效后的法律后果主要如下: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于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2、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免責條款滿足以下條件時,認定其有效性 一、免責條款的內容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義。 二、免責條款的內容是各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的結果,不存在欺詐行為,威脅一方制定免責條款。 三、免責條款內容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 四、免責條款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和風險。 五、如果是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其提供方應盡說明義務。也就是訂立免責條款的一方必須向另一方說明免責條款的內容。
法律客觀:對于免責條款的效力,法律視不同情況采取了不同的態度。一般來說,當事人經過充分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只能是完全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的,免責條款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法律也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否則就沒有合同自由可言了。但是對于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法律也是應當禁止的,否則不但將造成免責條款的濫用,而且還會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護正常的合同交易。《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合同法規定這兩種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這種條款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允許這類條款的存在,有的當事人可能利用這種條款欺騙對方當事人,同時至少也是縱容了一方當事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任意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與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違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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