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第182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解讀:該條的意義不在于何種類型適用本規定,而在于何種類型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解讀:本條的重點在于第二款,如若借據等債權憑證上未載明債權,在不存在債權轉讓等債權主體變更的情況下,法院應該裁定原告之起訴。人,那么根據“占有即所有”的推定原則,持有人持有債權憑證的行為本身便意味著持有人完成了初步的舉證義務,若債務人能夠提出反證,證明真正權利人另有其人,自是允許推翻原推定。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解讀:本條規定對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進行區分,對于僅起訴借款人的,兩者處理結果一樣,均為可以不追加保證人,對于僅起訴保證人的,連帶保證的做法是可以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一般保證的做法是應當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如此規定是因為一般保證人享受先訴抗辯權,只有在債務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之后,方才承擔責任,故而,在未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的情況下,僅起訴一般保證人,若不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則債權人的權利難以實現。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解讀:本條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在民間借貸涉嫌非法集資罪時,注意特定為非法集資罪,而非其他罪,應該以是否構成刑事犯罪為優先選擇,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進行審查;二是經過審查,若符合集資詐騙罪構成要件則走刑事程序,不符合的,當事人有權再次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的,法院應該受理,此時并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解讀:本條沒有爭議,中止民事案件是審理案件的需要,因為有些前提問題,需要在刑事案件中確定,這需要由承辦法官具體掌握。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解讀:因為這屬于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刑事案件,一個是擔保的法律關系,所以,不存在先刑后民的問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受理不意味著勝訴,如果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無效,那么擔保人自然不必承擔擔保責任,除非在存在過錯的時候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解讀:本條的基本宗旨是基于借貸的要物性,只有實際給付了借款,借貸合同才算生效。具體的方式也是根據這個原則來變換的。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根據本規定,要物契約主要限于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對于企業之間的借貸糾紛,還是按照傳統合同法的規定為準,以合同成立時生效。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企業為生產、經營而進行的借貸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與第十一條相對應,只要是為了單位的生產、經營,無論是向單位以外借款,還是向單位以內的職工借款,都是符合法律規定,受法律保護的。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解讀:并非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民間借貸就意味著無效,此時還要考察債權人一方是否知情或者存在過錯。如果債權人一方并無過錯,則應該明確區分犯罪行為和民事行為,根據不同的效力進行處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于擔保人,適用同樣的原則,如果借貸行為無效,則擔保行為作為從合同,亦為無效,應當依照合同無效后如何處理的規則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解讀:債權人存在嚴重過錯或者涉嫌違法犯罪的,借貸合同無效。第十五條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第十五條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解讀:本條依據的是實事求是的原則,如果查明涉及的基本法律關系并非借貸關系,則應當按照真實的基礎法律關系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解讀:本條是對舉證責任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如何適用的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解讀:本條是典型的借貸案件沒有借條如何處理的情形,如果被告提出抗辯,并提供相關證據,那么原告仍應該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民間借貸成立。在司法實務中,如果僅憑轉賬憑證證明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若被告不予認可,一般難以獲得支持,此時原告一般選擇不當得利案由再次起訴,此時能否獲得支持,則結果各異。依照本條規定,被告并非否認就可以,其還應當提供一定的證據予以反駁,若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反駁原告的主張,則原告仍應提供證據證實民間借貸關系的存在,否則就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第十八條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解讀:本條是關于舉證責任在借貸案件中的具體適用進行的規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解讀:虛假訴訟,危害甚矣。對于虛假訴訟,具有現實的投機性,但是最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不可否認的是,即便法官認為可能存在虛假訴訟,但是因為證據認定上的困難,法官很難認定存在虛假訴訟,故此使得虛假訴訟成風,且糾正困難。本條規定雖是一種努力,但是成果如何,有待觀察。
第二十條
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本條是關于虛假訴訟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本條規定的前提是,是債務關系的明確性,若僅僅是書寫姓名,未標明身份,則存在多種可能,未必一定是保證人,有可能是介紹人、關系人等等,而且若是保證人,可能涉及到連帶責任。對于連帶責任,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否則不能成立,遂如此規定。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本條是針對網絡貸款平臺的具體作用而進行的劃分,如果僅僅是提供媒介,自然沒有義務承擔擔保責任,但是如果其前期的行為表明其自愿成為擔保人的話,則另當別論。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本條適用企業和法定代表人均有過錯的情況下,由債權人根據具體的借款適用情況確定起訴的主體,并非誰簽訂借款協議誰償還借款。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解讀:假設買賣合同的目的是借貸合同的擔保,那么買賣合同就不存在真實的意思表示,雖然雙方簽訂的形式上的買賣合同,但是屬于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當按照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解讀:自然人之間借貸未約定的利息的,視為沒有利息,對于此時的利息主張,不予支持。對于企業間的借貸糾紛,則與自然人不同,應當按照具體的交易習慣確定,一般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本條規定實質上確立了這樣的規則,如果約定利率在24%以內的,法律予以支持;如果在24%-36%之間的,如果當事人自愿給付,法院予以支持,如果拒絕給付,法院不予支持;對于超過36%,法院絕對不予支持,即使當事人自愿給付。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解讀:應當以實際收到的款項作為本金,對于預先克扣利息的行為不予認可。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本條規定的核心思想是,利息不能超過24%,超過部分,如果債務人不予認可,則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若未約定借款內利息,則逾期利息有權按照6%支付,若約定借款內利息,可以按照借款內利息主張逾期利息。當然,該利息不能超過24%。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利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可以并存,但是不能超過年利率的24%。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會計中的借貸關系
一、借貸關系的定義
借貸關系是指貸方(借出方)向借款方(借入方)提供貸款,借款方利用貸款資金實現自身的經濟目的的金融交易行為。借貸關系的核心是一種債權關系,即貸方對借款方有一定的債權要求,借款方有義務履行償還債務。
二、借貸關系的類型
借貸關系的類型主要有:銀行貸款、民間借貸、金融機構貸款、社會保障貸款、抵押貸款、信用貸款、貼現等。其中,銀行貸款是常見的一種借貸關系,是指銀行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借款方利用貸款資金實現自身的經濟目的的金融交易行為。
三、借貸關系的特點
借貸關系有幾個特點:
(1)借貸關系是一種債權關系,即貸方對借款方有一定的債權要求,借款方有義務履行償還債務;
(2)借貸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貸方和借款方之間必須簽訂一份借貸合同,借貸合同必須規定借款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貸方的權利和義務;
(3)借貸關系是一種監督關系,貸方有權對借款方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查和監督;
(4)借貸關系是一種風險關系,因為借款方可能無力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因此貸方可能面臨著貸款的損失。
四、借貸關系的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的保護,當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并依法履行借貸合同的約定。
五、借貸關系的風險控制
為了降低借貸關系中存在的風險,貸方和借款方都應該采取一定的措施進行風險控制。
(1)貸方應該根據借款人的資質,結合市場環境和行業規則,制定嚴格的審核標準,合理定價,嚴格審查和監督借款人的貸款使用情況;
(2)借款方應該合理使用貸款資金,努力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級,以便在借款時獲得貸款機構的認可,并及時、足額償還債務;
(3)雙方應該及時履行借貸合同的約定,依法保護彼此的合法權益,以減少借貸關系中的風險。
六、借貸關系的發展前景
借貸關系是金融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借貸關系也將不斷發展壯大。未來,借貸關系將會更加便捷、安全、高效,貸款審批、貸款使用等將會更加簡單,同時,技術的發展也會為借貸關系提供更多的支持。
民間借貸解釋
摘要:民間借貸是一種非法的貸款行為,它不受任何法律的保護,而且有很多潛在的風險。本文將對民間借貸的現狀及其風險進行詳細的討論,以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民間借貸的本質,并能夠根據自身需要做出更明智的投資決策。
1、民間借貸的現狀
民間借貸指的是借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行為,而這種行為并不受任何法律的保護,因此具有很大的風險。由于民間借貸不受任何監管,借款人可以收取任意的利息,這也導致了借款人有可能被收取非常高的利息。此外,民間借貸的借款期限往往比正規銀行的貸款期限要短,因此借款人可能會面臨更高的還款壓力。
2、民間借貸的風險
民間借貸的風險主要有三個方面:首先,借款人可能會面臨高利息的壓力,因為民間借貸不受任何監管,借款人可以收取任意的利息;其次,因為民間借貸不受任何法律的保護,借款人可能會面臨無法追索的風險;最后,由于民間借貸的借款期限往往比正規銀行的貸款期限要短,因此借款人可能會面臨更高的還款壓力。
3、如何防范民間借貸的風險
首先,借款人應該盡量避免與民間借貸打交道,因為它不受任何法律的保護,而且有很多潛在的風險。其次,借款人應該努力了解民間借貸的風險,并盡量避免高風險的行為,以防止自身損失。最后,借款人應該盡量選擇正規銀行的貸款,因為正規銀行的貸款期限更長,利息更低,而且受到法律的保護。
結論:民間借貸是一種非法的貸款行為,它不受任何法律的保護,而且有很多潛在的風險。借款人應該盡量避免與民間借貸打交道,努力了解民間借貸的風險,并盡量選擇正規銀行的貸款,以防止自身損失。總之,借款人應該根據自身需要做出更明智的投資決策,以避免面臨潛在的風險。
本文詳細介紹了民間借貸的現狀及其風險,并提出了如何防范民間借貸風險的建議,以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民間借貸的本質,并能夠根據自身需要做出更明智的投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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