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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如何判斷是不是虛假民事訴訟?(民間借貸虛假訴訟怎樣認定)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3-31 14:24:21

2022年最高法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一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jīng)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fā)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yè)務引發(fā)的糾紛,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 訴訟 時,應當提供借據(jù)、收據(jù)、 欠條 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 證據(jù) 。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 債權人 ,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jù)的抗辯,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 裁定駁回起訴 。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 合同履行 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xié)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 證人 為借款人提供 連帶責任保證 ,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 立案 后,發(fā)現(xiàn)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 立案偵查 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jīng)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fā)現(xiàn)與 民間借貸糾紛 案件雖有關聯(lián)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 擔保人 承擔 民事責任 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 借款合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 合同成立 : (一)以現(xiàn)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wǎng)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jù)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jù)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訂立的 民間借貸合同 ,除存在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chǎn)、經(jīng)營,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jīng)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jù)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認定民間借貸 合同的效力 。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jīng)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jù)民間借貸合同與 擔保合同 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 合同無效 :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guī) 強制性規(guī)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條 原告以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jù)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jù)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jù)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jù)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 清算 達成的 債權債務 協(xié)議,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原告僅依據(jù)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jīng)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xù)承擔 舉證責任 。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fā)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jīng)濟能力、當?shù)鼗蛘弋斒氯酥g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chǎn)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fā)生。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jù)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 債務 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七條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jīng)審查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的,人民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fā)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jīng)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jù)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 代理 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fā)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 合伙人 、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jù)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chǎn)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十九條 經(jīng)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 管轄權 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他人在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wǎng)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wǎng)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wǎng)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wǎng)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jù)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wǎng)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單位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有證據(jù)證明所借款項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單位生產(chǎn)經(jīng)營,出借人請求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以訂立 買賣合同 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根據(jù)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者補償。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jù)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追绞健⒔灰琢晳T、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六條 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七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 違約責任 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 違約金 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 一審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 借貸合同 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guī)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本規(guī)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各位可以具體了解一下。其中就民間借貸的利率作出了調整,即民間借貸中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2021年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第182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jīng)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fā)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yè)務引發(fā)的糾紛,不適用本規(guī)定。
解讀:該條的意義不在于何種類型適用本規(guī)定,而在于何種類型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jù)。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jù)的抗辯,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解讀:本條的重點在于第二款,如若借據(jù)等債權憑證上未載明債權,在不存在債權轉讓等債權主體變更的情況下,法院應該裁定原告之起訴。人,那么根據(jù)“占有即所有”的推定原則,持有人持有債權憑證的行為本身便意味著持有人完成了初步的舉證義務,若債務人能夠提出反證,證明真正權利人另有其人,自是允許推翻原推定。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xié)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解讀:本條規(guī)定對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進行區(qū)分,對于僅起訴借款人的,兩者處理結果一樣,均為可以不追加保證人,對于僅起訴保證人的,連帶保證的做法是可以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一般保證的做法是應當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如此規(guī)定是因為一般保證人享受先訴抗辯權,只有在債務人沒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chǎn)之后,方才承擔責任,故而,在未強制執(zhí)行債務人財產(chǎn)的情況下,僅起訴一般保證人,若不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則債權人的權利難以實現(xiàn)。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fā)現(xiàn)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jīng)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解讀:本條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在民間借貸涉嫌非法集資罪時,注意特定為非法集資罪,而非其他罪,應該以是否構成刑事犯罪為優(yōu)先選擇,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進行審查;二是經(jīng)過審查,若符合集資詐騙罪構成要件則走刑事程序,不符合的,當事人有權再次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的,法院應該受理,此時并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fā)現(xiàn)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lián)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解讀:本條沒有爭議,中止民事案件是審理案件的需要,因為有些前提問題,需要在刑事案件中確定,這需要由承辦法官具體掌握。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解讀:因為這屬于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刑事案件,一個是擔保的法律關系,所以,不存在先刑后民的問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受理不意味著勝訴,如果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無效,那么擔保人自然不必承擔擔保責任,除非在存在過錯的時候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xiàn)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wǎng)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wǎng)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jù)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jù)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解讀:本條的基本宗旨是基于借貸的要物性,只有實際給付了借款,借貸合同才算生效。具體的方式也是根據(jù)這個原則來變換的。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解讀:根據(jù)本規(guī)定,要物契約主要限于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對于企業(yè)之間的借貸糾紛,還是按照傳統(tǒng)合同法的規(guī)定為準,以合同成立時生效。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企業(yè)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而進行的借貸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chǎn)、經(jīng)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與第十一條相對應,只要是為了單位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無論是向單位以外借款,還是向單位以內的職工借款,都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受法律保護的。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jīng)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jīng)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jù)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解讀:并非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民間借貸就意味著無效,此時還要考察債權人一方是否知情或者存在過錯。如果債權人一方并無過錯,則應該明確區(qū)分犯罪行為和民事行為,根據(jù)不同的效力進行處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于擔保人,適用同樣的原則,如果借貸行為無效,則擔保行為作為從合同,亦為無效,應當依照合同無效后如何處理的規(guī)則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yè)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的。
解讀:債權人存在嚴重過錯或者涉嫌違法犯罪的,借貸合同無效。第十五條原告以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jù)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jù)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jù)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jù)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第十五條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xié)議,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解讀:本條依據(jù)的是實事求是的原則,如果查明涉及的基本法律關系并非借貸關系,則應當按照真實的基礎法律關系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jù)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jīng)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fā)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jīng)濟能力、當?shù)鼗蛘弋斒氯酥g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chǎn)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fā)生。
解讀:本條是對舉證責任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如何適用的具體規(guī)定。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jù)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解讀:本條是典型的借貸案件沒有借條如何處理的情形,如果被告提出抗辯,并提供相關證據(jù),那么原告仍應該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民間借貸成立。在司法實務中,如果僅憑轉賬憑證證明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若被告不予認可,一般難以獲得支持,此時原告一般選擇不當?shù)美赣稍俅纹鹪V,此時能否獲得支持,則結果各異。依照本條規(guī)定,被告并非否認就可以,其還應當提供一定的證據(jù)予以反駁,若被告提供的證據(jù)足以反駁原告的主張,則原告仍應提供證據(jù)證實民間借貸關系的存在,否則就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第十八條
根據(jù)《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jīng)審查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解讀:本條是關于舉證責任在借貸案件中的具體適用進行的規(guī)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fā)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jīng)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jù)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fā)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jù)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chǎn)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解讀:虛假訴訟,危害甚矣。對于虛假訴訟,具有現(xiàn)實的投機性,但是最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不可否認的是,即便法官認為可能存在虛假訴訟,但是因為證據(jù)認定上的困難,法官很難認定存在虛假訴訟,故此使得虛假訴訟成風,且糾正困難。本條規(guī)定雖是一種努力,但是成果如何,有待觀察。
第二十條
經(jīng)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本條是關于虛假訴訟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他人在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本條規(guī)定的前提是,是債務關系的明確性,若僅僅是書寫姓名,未標明身份,則存在多種可能,未必一定是保證人,有可能是介紹人、關系人等等,而且若是保證人,可能涉及到連帶責任。對于連帶責任,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否則不能成立,遂如此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wǎng)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wǎng)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wǎng)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wǎng)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jù)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wǎng)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本條是針對網(wǎng)絡貸款平臺的具體作用而進行的劃分,如果僅僅是提供媒介,自然沒有義務承擔擔保責任,但是如果其前期的行為表明其自愿成為擔保人的話,則另當別論。
第二十三條
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yè)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yè)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于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出借人請求企業(yè)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本條適用企業(yè)和法定代表人均有過錯的情況下,由債權人根據(jù)具體的借款適用情況確定起訴的主體,并非誰簽訂借款協(xié)議誰償還借款。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解讀:假設買賣合同的目的是借貸合同的擔保,那么買賣合同就不存在真實的意思表示,雖然雙方簽訂的形式上的買賣合同,但是屬于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當按照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jù)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追绞健⒔灰琢晳T、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解讀:自然人之間借貸未約定的利息的,視為沒有利息,對于此時的利息主張,不予支持。對于企業(yè)間的借貸糾紛,則與自然人不同,應當按照具體的交易習慣確定,一般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本條規(guī)定實質上確立了這樣的規(guī)則,如果約定利率在24%以內的,法律予以支持;如果在24%-36%之間的,如果當事人自愿給付,法院予以支持,如果拒絕給付,法院不予支持;對于超過36%,法院絕對不予支持,即使當事人自愿給付。
第二十七條
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解讀:應當以實際收到的款項作為本金,對于預先克扣利息的行為不予認可。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本條規(guī)定的核心思想是,利息不能超過24%,超過部分,如果債務人不予認可,則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若未約定借款內利息,則逾期利息有權按照6%支付,若約定借款內利息,可以按照借款內利息主張逾期利息。當然,該利息不能超過24%。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利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可以并存,但是不能超過年利率的24%。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本規(guī)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借貸行為發(fā)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發(fā)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原告虛假訴訟怎么辦

原告虛假訴訟,可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構成虛假訴訟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原告身份虛假訴訟如何處理?
原告虛假訴訟的后果肯定是非常嚴重的,一般造成比較嚴重的后果是需要承擔起刑事責任的,構成犯罪者就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就會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民事責任: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虛假訴訟參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刑事責任:根據(jù)《刑法修正案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虛假訴訟人涉嫌構成犯罪的,還可以向機關舉報虛假訴訟人,法院應依法將相關線索和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二、認定民間借貸虛假訴訟有哪些情形?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fā)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jīng)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1、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訴所依據(jù)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4、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5、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
6、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fā)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jù)的異議;
8、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chǎn)的情形;
9、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三、虛假訴訟罪立案標準是怎么樣的?
1、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2、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chǎn)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zhí)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3、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無論是在我國的何種訴訟程序中,虛假訴訟的行為是被明令禁止的,如果是行為人實施虛假訴訟的行為的,此時不僅僅是會造成他人的權益受損的,也是會破壞我國的司法秩序的,此時虛假訴訟的行為人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2020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想要提取國管公積金是有方法可尋的,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提取,相信很多人還不了解。一、2022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哪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fā)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jīng)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jù)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fā)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jù)的異議;(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chǎn)的情形;(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二、民間借貸糾紛訴訟原告起訴有哪些條件進行民間借貸糾紛訴訟原告符合起訴的條件如下: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起訴的基本條件包括四個:(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所以作為債權人起訴需要符合上述四個條件,法院才會受理。三、民間借貸糾紛訴訟如何確定管轄法院(一)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借款合同當事人一般是金融機構與法人企業(yè)之間的借款關系,確定管轄權時,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如果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不一致,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確了履行地,雙方爭議應由履行地法院管轄;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那么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法復[1993]10號,即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四)接收貨幣在出借方即貸款方所在地,由出借方(貸款方)即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五)若借款合同簽訂后,出借人(貸款人)未履行義務,導致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此時應履行義務的是出借人(即貸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3]10號批復規(guī)定,由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此時應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即貸款人所在地),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在接受貨幣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貨幣所在地履行。

法律客觀:

一、充分認識《規(guī)定》出臺的意義《規(guī)定》是在黨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國、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支持實體經(jīng)濟特別是中小微企業(yè)的發(fā)展等各項重大戰(zhàn)略決策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據(jù)我國現(xiàn)行相關法律規(guī)定,總結長期以來審判實踐經(jīng)驗制定的一部重要司法解釋。《規(guī)定》為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裁判依據(jù),將為維護經(jīng)濟社會和諧穩(wěn)定發(fā)展發(fā)揮極其重要的作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從為實現(xiàn)依法治國方略,維護和促進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大局出發(fā),正確把握和理解適用《規(guī)定》的精神實質和基本內容。二、及時組織學習培訓《規(guī)定》從2015年8月6日公布到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相隔時間短,任務急,為使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盡快準確理解掌握司法解釋的內涵,在案件審理中正確適用司法解釋,各級人民法院要在妥善處理好工學關系的前提下,優(yōu)先保障、盡快及時地通過多種形式組織學習培訓,做好宣傳工作。三、適用《規(guī)定》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問題鑒于我國當前民間借貸尚未有專門的法律和法規(guī),《規(guī)定》也不是針對現(xiàn)行某個專門法律、法規(guī)所作的解釋,而是在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基礎上,就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制定的專門性規(guī)定,在《規(guī)定》正式實施時,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人民法院確認民間借貸合同效力時,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規(guī)定的精神,對本《規(guī)定》施行以前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而適用本《規(guī)定》有效的,適用本《規(guī)定》;(二)本《規(guī)定》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審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三)本《規(guī)定》施行后,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再審案件,適用《規(guī)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釋進行審理,不適用本《規(guī)定》;(四)本《規(guī)定》施行前已經(jīng)審結的案件,不得適用本《規(guī)定》進行再審。從上述內容可以知道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的意義是什么,國家政策也在不斷的變化和改革,但是主要方向還是在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支持實體經(jīng)濟,對很多中小型企業(yè)給與大力的支持,保證中小企業(yè)的發(fā)展,對借貸的規(guī)定就是在保證中小型企業(yè)再融資過程中能夠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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