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法律分析:先訴抗辯權是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并不等于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于消極的、防御性權利即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權利,放棄自己的權利是自己的選擇,屬于合理合法。享有追償權。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權利,放棄自己的權利是自己的選擇,當保證人主動履行保證債務的時候,是可以自動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是如何
以下是保證人都具有 先訴抗辯權 的條件: (1)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如果沒有這一明確約定,在法律上則推定保證人承擔 連帶保證責任 , 連帶責任保證 的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2)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和條件。保證人在訴訟或仲裁前,或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以及 強制執行程序 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如果在訴訟或仲裁前行使,應以主債權人未就主合同糾紛 向法院起訴 或未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條件;如果在訴訟或仲裁程序進行中行使,應以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關的裁決未生效力為條件;如果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行使,應以未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為條件。如果上述程序條件均已到位,經過強制執行仍 不能清償債務 ,則保證人再不能繼續行使先訴抗辯權。 (3)先訴抗辯權只能是在主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時,才能由保證人行使。若主債權人未向保證人作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則保證人無從行使該抗辯權。 此外,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 責任的承擔 時間,其功能在于防御和阻卻,暫時停止或延緩主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并不能根本否認或消滅債權人的權利和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人的抗辯權是什么意思
保證合同單務性、無償性的特點,決定了保證人對于債權人只能享有消極的防御權利,即抗辯權。狹義的抗辯權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擔保合同中保證人的抗辯權有:
(一)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享有的抗辯權。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二)保證人可主張債務人享有的類似抗辯的權利。這主要包括合同撤銷權、抵銷權等。
(三)保證人享有一般債務人應有的抗辯權:此權利為合同應有之效力,如保證期限未至之抗辯、保證合同不成立或無效之抗辯、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屆滿之抗辯等。
(四)保證人專屬的抗辯權:
1、先訴抗辯權。2、催告抗辯權。催告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須先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否則保證人得拒絕履行保證債務。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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