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摘要: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那么附條件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的區別是什么?我們一起來看看。附條件合同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而來的。附條件的合同,指合同當事人設定一定的條件,并將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決定效力發生或消滅的根據的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有時并不希望立即發生預期的法律后果,而有時又不希望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一直存續,而是愿意在一定的事實發生時,讓合同的效力發生或終止,使合同的訂立更能滿足當事人的意愿,體現合同自由。
附條件合同的條件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也就是說,條件不是現實存在的,而是屬于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可能實現也可能不實現,條件具有不確定性。
2、條件是由當事人設定而非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自己選定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由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條款而非法定條款。
3、條件必須是合法的。當事人不得以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實或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作為合同的附條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
4、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的區別
1、附條件合同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1)生效期限又可稱為始期,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發生效力的期限。該期限的作用是延緩合同效力的發生,合同在該期限到來之前,其效力處于停止狀態,待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才發生。
(2)終止期限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效力消滅的期限。附終止期限合同中的終止期限與附條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條件的作用相當,故其又稱為解除期限。
合同的條件需要滿足哪些要求
一份合法的合同需要以下條件:1、合同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2、合同內容、形式、程序不違法;3、雙方基于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立合同;4、其他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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