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可以反悔嗎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一般不可以反悔。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經簽字即產生法律效力,雙方需要根據協議履行自己的權利與義務,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或存在欺詐、脅迫或顯示公平的情形,否則不可一方臨時反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簽了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后還能反悔嗎
一般來說,《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一經簽訂,房屋拆遷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不允許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遷涉及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如果存在以下四種情形,《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可以反悔。
第一、房屋拆遷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許可,如果政府行政許可行為被撤銷或確認為違法,據此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的合法性就存在問題,當事人可依法請求確認《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無效。
第二、房屋拆遷依托于房屋估價機構的估價行為,如果房屋估價機構不是依法選定的,或者房屋估價機構不依法進行估價,或者房屋估價結果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依法請求變更或撤銷《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
第三、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如果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過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合同的情形。
第四、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簽定的協議。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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