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階段和解后對方不履行協議
法律主觀:
執行和解協議的效力 對和解協議翻悔的處理。 和解協議只要具備上述條件,即產生執行程序的效力。但是應當注意,該和解協議不屬于法律文書,不具有法律上強制執行的效力。也就是說,在一方當事人對該協議翻悔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不得將和解協議作為執行根據向人民法院 申請強制執行 。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或者翻悔可按原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經濟糾紛案件 執行過程中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按原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批復》中,已經明確規定了根據不同情況所采取的不同的措施:(1)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或者翻悔的,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按原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2)如果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當事人又申請按原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6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是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規定〉第87條規定: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執行和解協議不履行申請恢復執行
可以的,和解執行協議簽訂后,被申請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執行協議,申請執行人享有“或執或訴”的選擇權。但兩種救濟方式只能選擇其一,不能同時進行。
如果被申請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只能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這實際上變相限制了和解協議中違約責任條款的適用。因為沒有違約成本,被執行人可以任意違約,這使得執行和解協議對被執行人的約束力大大降低,顯然有悖于公平原則。賦予了申請執行人一種全新的權利和救濟方式。當被申請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時候,申請執行人除了可選擇申請恢復執行外,還可選擇另行起訴,要求被申請執行人按照和解協議承擔違約責任,負擔比原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更重的義務。這樣,就對被申請執行人加大約束,更好地保護了債權人的權益。
執行和解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執行和解作為一項重要的民事執行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自愿性,即執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是本著互諒互讓、自愿處分的原則進行協商的,任何人(包括法院在內)都不能強迫當事人進行和解,在非自愿基礎上或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下達成的執行和解都是無效的。
2、合法性,即和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則協議同樣是無效的。
3、靈活性,即和解協議的形式靈活,和解協議一般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比較,多了一項書面要求,但這也只是將人們在執行中的普遍作法予以確認。法律上不苛求和解協議的形式,當事人口頭協議的,執行人員將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即可。
4、非強制性,即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已經達成的和解協議,法院只能依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而不能對該執行和解協議予以強制執行。
執行和解協議不履行,申請恢復執行是可以的,執行和解具有自愿性,執行和解雙方當事人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和解協議。執行和解具有合法性,和解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不能損害國家的利益。執行和解具有靈活性,簽訂協議的形式靈活。執行和解具有非強制性。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復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復執行:
(一)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申請恢復執行的;
(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情形。
相關推薦:
什么是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是什么有哪些內容)
保密協議范本是怎樣的(保密協議書)
自然借款利息怎么規定(個人借款利息規定有哪些情況)
常見借款合同防范有哪些(借款合同簽訂注意事項有哪些)
餐飲加盟協議(小型餐廳合作協議書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