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什么時候退還
一、履約保證金什么時候退還
1、履約保證金退還時間如下: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受證書頒發后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這條規定說明的是: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后28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四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二、履約保證金退還流程有哪些
履約保證金退還流程如下
1、建設單位向住建局質檢部門提出申請;
2、經城區物業管理辦公室簽署退還意見并加蓋章印返還至質監部門方可退還;
3、公告期限內無反映問題的,由物業確認,物管科領導簽字報綜合科復核無異議后蓋章返還至住建局質監部門;
4、對存在反映問題的,由物管科統計整理后,責成開發建設單位進行維修,維修合格經反映業主簽字、物業蓋章確認報物管科按程序履行。
履約保證金退還時間
一、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時間
1、《標準施工招標文件》 中通用合同條款42條規定 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即竣工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受證書頒發后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這條規定說明的是: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后28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人。
2、《施工合同條件》中42條規定:“業主應在收到履約證書副本后21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商。”這里應說明的是:履約證書是指工程竣工后進入缺陷通知期限(或稱缺陷責任期),該期限期滿(缺陷修補完畢)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正本)給業主呈報副本。業主得到副本后21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商。
二、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應該遵循原則:
1、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于合同預付款數目,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2、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準時履約將會給采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
公路工程履約保證金退還時間
法律主觀:
一般情況下這個 履約保證金 是到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為止進行退還的; 是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并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于合同預付款數目。 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即竣工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受證書頒發后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保證金返還是什么時候
保證金返還是在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退還保證金。
被 取保候審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違反規定,已交納 保證金 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 證人 或者 監視居住 、予以 逮捕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如果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取保候審的保證金都是應當退還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履約保證金退還流程如下
1、建設單位向住建局質檢部門提出申請;
2、經城區物業管理辦公室簽署退還意見并加蓋章印返還至質監部門方可退還;
3、公告期限內無反映問題的,由物業確認,物管科領導簽字報綜合科復核無異議后蓋章返還至住建局質監部門;
4、對存在反映問題的,由物管科統計整理后,責成開發建設單位進行維修,維修合格經反映業主簽字、物業蓋章確認報物管科按程序履行。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的保證金一般在取保結束后退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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