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合同丟失的可以進行補辦,丟失并不會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合同有效的條件分別有: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條件等。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頭、書面和其他法定形式。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1、 房屋買賣合同 丟了可以到開發商或房屋所屬房地局補辦,一般是將留底的一份合同的原件拿給你看然后給你一份復印件,相關機構再在此復印件上蓋章,法律效力同等原件。這里指的相關機構原則上是房地局也叫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2、購房合同如丟失可以登報掛失,不用公開房產證編號,因購房合同有自身的合同編號。 3、 購房合同丟失 一般不會帶來很大風險,如果房產證丟了可就麻煩了。無論 銀行抵押貸款 還是出售房產必須見到房產證原件才可辦理。
法律客觀:《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合同原件丟失可以補簽一份與原文件一樣的合同或者復印一份對方的原件。兩種辦法都需在合同注明丟失情況,并且簽字蓋章。合同原件丟失,如果雙方均承認合同的存在,并且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丟影響比較小。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二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
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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