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審流程
仲裁庭審流程仲裁開庭流程如下:
一、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二、開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布開庭;
三、開庭調查;
四、舉證、質證、當事人辯論;
五、調解,裁決。被申請人的答辯和反請求。接到仲裁通知后,被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答辯或反請求。反請求應當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基于申請人申請仲裁的同一或者有牽連的合同關系或法律關系;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提出。開庭通知。仲裁庭組成后,與仲裁委員會秘書處協商開庭審理的日期,仲裁委員會秘書處將開庭時間及開庭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開庭審理。案件一般應當開庭審理。若經各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根據仲裁規則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只依據書面文件進行審理并作出仲裁裁決。開庭審理不公開進行,若各方當事人均要求公開審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開審理的決定。調解。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仲裁庭主持調解;仲裁庭征得雙方同意后,也可以主動對案件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庭審的作用
庭審的作用:
1、庭審具有確保程序公正的作用,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內容。從審判角度而言,所謂程序公正是指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正確適用審判程序法,堅持確保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有效參與和法官中立裁斷原則,并使裁判結果從法庭審判過程中及時、合理地產生的一種合理狀態。
2、庭審具有確保實體公正的作用,所謂實體公正,是指法院所作的裁判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實體法公平、正確,當事人的實體權益得到了合理保障的一種狀態。但總體而言,公開、科學的法庭審判活動比秘密、反科學審判更有可能產生公正的裁判結果,并使裁判結果符合法定性和權威性的要求,使實體法中抽象的權利義務在現實生活中得到最終實現,因而,法庭審判有利于保障實體公正的實現。
3、庭審具有確保形式公正與法官形象公正的作用,所謂形式公正,是指實體法所確立的規則得以公平適用,其基本要求是對相同的情況予以相同對待。同時,干擾獨立審判的一些不合理現象也將被有效排除,司法裁判結果由于形式公正的實現而得到保持較強的公信度。
4、庭審具有引導社會公眾遵紀守法教育社會公眾規范自己行為,體現社會主流觀念,維護社會有序發展的作用。
合同糾紛仲裁流程要怎么走
合同糾紛發生后,爭議的任何一方均可根據雙方訂立的仲裁協議,依法向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2、仲裁受理。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4、仲裁調解。
法律分析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不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仲裁流程: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3、開庭審理: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作缺席裁決。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八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開庭流程
法律分析:仲裁開庭流程如下:一、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二、開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布開庭;三、開庭調查;四、舉證、質證、當事人辯論;五、調解,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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