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二)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一)適用范圍的限制。任何一種抗辯權都有其嚴格的適用范圍,如果超過此范圍,就是對權利的一種濫用,因此必須加以限制。,(二)行使條件的限制。,1、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1)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對待給付義務。,(2)互負的義務已到了清償期。,2、后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1)必須是雙務合同。,(2)合同債務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據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或交易習慣確定。,(3)先履行義務一方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3、不安抗辯權的附隨義務:,(1)通知義務。當事人因行使不抗辯權而中止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這是對對方權利的必要保護,雙方及時了解情況后,可以提出異議,或采取補救措施,等等。如果不盡及時通知義務,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2)對方提供擔保時應及時恢復履行。法律賦予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是保護先為履行義務一方的債權,如因相對方提出擔保措施而使債權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就不存在,此時應當恢復已中止的債務履行。這種法定附隨義務也是對不安抗辯權的一種限制。,(一)抗辯權的客體是請求權,而且該項請求權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抗辯權。,(二)抗辯權是一種防御性而非攻擊性的權利。只有一方當事人行使請求權,另一方當事人才可能對此進行抗辯,否則"對抗"就無從談起。,(三)抗辯權的有效行使權是對請求權效力的一種阻卻。它并沒有否認相對人的請求權,也沒有變更或消滅相對人的權利。,(四)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五)抗辯權沒有被侵害的可能。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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