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只簽名而不蓋章的話,那么也是有效的。合同成立的要件要求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而簽名和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只有簽名也是可以成立合同的,而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也成立。因此合同的效力是采取實質說的,因此簽字具有法定形式的效力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法律分析:可以生效,一般來說,只要該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那該合同就是有效的。而沒有蓋章只是程序問題,只是沒有蓋章不能否定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有特別說明的除外,例如沒有蓋章就是無效的合同或者沒有公司蓋章該合同不生效之類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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