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概念和成立條件
法律主觀:留置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1)須債權人依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對債務人動產的占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基本要件。這一要件可以從三方面分析:第一,留置權的主體為債權人。不是依法占有債務人的財產,不得行使留置權;但也不是一切合法占有他人財產都可以成立留置權,如無因管理人占有他人財產,雖屬于合法占有,但不得成立留置權;只有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權人才有留置權。第二,留置權的客體為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所占有的財產必須為債務人的財產,不是為債務人所有的財產不能留置。第三,留置權的財產必須是動產。債權人按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才有權留置該動產。如建筑工程合同,就其實質看,也是一種加工承攬合同,但承攬人對該建筑物不得留置。(2)須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所謂牽連關系是指,債權人對動產的留置權與債務的產生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發生的,如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因定作人不交付加工費用,有權留置定作人送交的加工定作的物。如果動產與債權無關,則不能成立留置權。也就是說留置權人不得利用本合同的權利對其他無牽連的債的標的行使留置權的擔保。(3)債務必須已屆清償期。留置權的成立須以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未清償債務為要件,如果債權尚未到清償期,那么債務人則處于自覺履行合同的狀態中,債務人是否自覺按期清償債務尚不得而知,此時若對債務人的財產行使留置權,有悖于民事活動所遵循的公平原則,所以這時留置權還不能成立。只有在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仍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將其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留置。同時在雙務合同中,如果占有對方財產的一方未履行本身所負的債務,即使債權已屆清償期,也不得主張行使留置權。如加工承攬合同中的承攬方未完成定做事項,就不得主張留置權。簡單來說,如果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那么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切留置的財產必須為動產、留置的物品也只能合法的占有。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第四百四十八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留置權的成立條件
1、雙方必須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2、債權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3、債權和債權人占有財產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債權和標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關系而發生;
4、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畢敬運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權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債權人因保管合同、倉儲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行紀合同而稿備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因侵權行為占有他人的動產,不發生留置權。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手梁的權利,債權人可以行使留置權。
留置物的范圍,除了留置物本身外,還包括其從物、孽息和代位物,但從物未隨同主物被留置的除外;
2、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
4、對動產的留置不違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風俗,不與債權人的義務相抵觸。
留置條件和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留置權產生的條件有: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2、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的占有有牽連關系。
3、須債權已屆清償期。
二、留置權消滅的情形有:
1、因債權消滅而消滅。
2、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擔保替代留置擔保而消滅。
3、因留置權人棄權而消滅。
4、因喪失占有而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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