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條件
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條件是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服務合同糾紛等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
【法律分析】
小額訴訟程序,是指基層法院適用比簡易程序更加簡易化的訴訟程序審理數額較小的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條件:第一,必須是簡單的民事案件;第二,案件標的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以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作為參考;第三,小額訴訟適用于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服務合同等,涉及人身關系、財產權屬關系、知識產權糾紛以及當事人提起反訴的,不適用小額訴訟。當事人選擇小額訴訟程序,案件受理費可以減半收取,同時基層法院對小額案件速裁速調,縮短案件審理周期,一般在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七十四條 下列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一)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二)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三)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四)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五)銀行卡糾紛;(六)勞動關系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七)勞務關系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八)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九)其他金錢給付糾紛。
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金額是多少
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金額不能超過各省或者直轄市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如果訴訟標的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話,那么可以簡單程序進行審理,一審就代表終審了。如果在審理當中發現案件不適用于簡易程序的話,可以轉化為普通程序。
一、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金額是多少 1、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在標的額上是有要求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標的額不得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如果上一年當地人均工資約6萬元,那么,標的額在2萬元之內(6萬元的30%)的案件可以立案為小額訴訟案件。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在適用簡易程序的部分案件中設立了小額訴訟制度,“基層人民法院和他的派出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同時增加了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化為普通程序。” 小額訴訟適用條件有: 1、必須是簡單的民事案件。小額訴訟程序僅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2、案件標的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借鑒各國的立法經驗,我國也以案件標的額作為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條件。立法機關考慮到我國目前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仍不均衡,城鄉之間、東西部地區之間仍存有差異,故而此次修改民事訴訟法并未采用全國"一刀切"的方式,而是以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作為參考。 3、小額訴訟適用于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服務合同等,涉及人身關系、財產權屬關系、知識產權糾紛以及當事人提起反訴的,不適用小額訴訟。二、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是什么 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的程序,《民事訴訟法》規定為兩種:一是普通程序,二是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而簡易程序是指較之通常為第一審程序更為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為普通程序的簡化程序。所謂程序轉換,從字面理解即是指將原來由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換為普通程序審理,或將原來由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轉換為簡易程序審理。這就涉及到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案件范圍的劃分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2條采用“概括式”即用定義的方式,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進行了界定,符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三個要件的案件就可適用簡易程序,其余則適用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也對“三個要件” 的含義進一步作出解釋。但由于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釋對區分適用簡易程序案件還是適用普通程序案件的界限標準仍過于原則,收案范圍不明確,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缺點比較明顯。三、簡易程序的處理方式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即: (1)原告人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爭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2)可以用簡便的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 (3)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不受開庭的有關規定、法庭調查順序和辯論順序的限制。 一般普通程序就是法院審理一般案件通用的程序,而簡易程序一般就是一審,兩者的區別為操作起來的簡易程度。簡易程序一般針對相關情節清楚并且權責都比較明確的案件,并且也無其他爭議。
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條件
小額訴訟程序是指針對小額糾紛而設立的一種簡化的訴訟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小額訴訟程序適用于以下條件:
1.案件金額在5萬元以下。
2.案件性質屬于民事糾紛范疇。
3.當事人自愿選擇小額訴訟程序。
4.案件不屬于特別規定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小額訴訟程序相對于一般訴訟程序來說更加簡便、快速,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用于小額訴訟程序。例如,涉及知識產權、海事海商、建設工程等特殊領域的糾紛,或者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親屬、利害關系等情形,都不能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案件符合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條件,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一般訴訟程序來解決糾紛。因此,在選擇訴訟程序時,當事人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自身利益權益來作出決策。
總之,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條件是案件金額在5萬元以下、案件性質屬于民事糾紛、當事人自愿選擇、不屬于特別規定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情形。當事人在選擇訴訟程序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自身利益權益來作出決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七十四條
下列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一)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
(二)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
(三)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四)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
(五)銀行卡糾紛;
(六)勞動關系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
簡易小額訴訟程序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關于小額訴訟的法律規定為: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在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
法律客觀:
小額訴訟程序是簡易程序嗎小額訴訟程序是屬于簡易程序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適用條件第一,必須是簡單的民事案件。小額訴訟程序僅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第二,案件標的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借鑒各國的立法經驗,我國也以案件標的額作為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條件。立法機關考慮到我國目前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仍不均衡,城鄉之間、東西部地區之間仍存有差異,故而此次修改民事訴訟法并未采用全國“一刀切”的方式,而是以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作為參考。據國家統計局提供的數據,2011年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標準為41799元,按30%計算,全國大多數省區市為12000多元。由此看來,此標準之確定較為科學合理。第三,小額訴訟適用于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服務合同等,涉及人身關系、財產權屬關系、知識產權糾紛以及當事人提起反訴的,不適用小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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