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題精講
1.甲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遂于2014年3月申請破產,且法院已受理。經查,在此前半年內,甲公司針對若干債務進行了個別清償。關于管理人的撤銷權,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2014/三/74.多選)
A.甲公司清償對乙銀行所負的且以自有房產設定抵押擔保的貸款債務的,管理人可以主張撤銷
B.甲公司清償對丙公司所負的且經法院判決所確定的貨款債務的,管理人可以主張撤銷
C.甲公司清償對丁公司所負的為維系基本生產所需的水電費債務的,管理人不得主張撤銷
D.甲公司清償對戊所負的勞動報酬債務的,管理人不得主張撤銷
【考點】破產撤銷權
【難度】★
【答案】CD。 解析:《企業破產法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A項中,甲公司清償對乙銀行所負的以自有房產設立擔保的債務,管理人不可以主張撤銷,A項錯誤,不當選。
《企業破產法解釋(二)》第十五條規定,“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B項中甲公司清償對丙公司所負的經法院判決確定的債務,管理人不可以主張撤銷,B項錯誤,不當選。
《企業破產法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二)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三)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C、D兩項正確,當選。
故本題選CD。
2.法院受理了利捷公司的破產申請。管理人甲發現,利捷公司與翰揚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較為復雜。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2016/三/73.多選)
A.翰揚公司的某一項債權有房產抵押,可在破產受理后行使抵押權
B.翰揚公司與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畢,甲可解除該合同
C.翰揚公司曾租給利捷公司的一套設備被損毀,侵權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賠償金,翰揚公司不能主張取回該筆賠償金
D.茹潔公司對利捷公司負有債務,在破產受理后茹潔公司受讓了翰揚公司的一項債權,因此茹潔公司無需再向利捷公司履行等額的債務
【考點】別除權;取回權;抵銷權
【難度】★★★
【答案】BC。 解析:《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同時,該法第四十九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由此可知,翰揚公司就其享有抵押權的債權可以行使抵押權,但即使是設定擔保物的債權,也應當進行債權申報,在破產宣告后就特定財產優先受償,因此實現擔保物權的時間應在破產宣告后。A項錯誤,不當選。
《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由此可知,對于待履行合同,管理人可以選擇繼續履行,也可以解除合同。B項正確,當選。
《企業破產法解釋(二)》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因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尚未交付給債務人,或者代償物雖已交付給債務人但能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分的,權利人主張取回就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金、賠償金已經交付給債務人,或者代償物已經交付給債務人且不能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分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一)財產毀損、滅失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二)財產毀損、滅失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導致權利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債務清償”。本題中,翰揚公司曾租給利捷公司的一套設備被損毀,侵權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支付發生在破產前,權利人不能行使取回權,只能作為普通債權在破產清償程序中來受償,C項正確,當選。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本題中,茹潔公司在破產受理后受讓了翰揚公司的一項債權,是不得抵銷的,D項錯誤,不當選。
故本題選BC。
3.2014年6月經法院受理,甲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現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臺精密儀器,實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運而交付給甲公司的。關于乙公司的取回權,下列哪一表述是錯誤的?(2014/三/31.單選)
A.取回權的行使,應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之前
B.乙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行使取回權,則其取回權即歸于消滅
C.管理人否認乙公司的取回權時,乙公司可以訴訟方式主張其權利
D.乙公司未支付相關運輸、保管等費用時,保管人可拒絕其取回該儀器
【考點】取回權
【難度】★★
【答案】B。 解析:《企業破產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權利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行使取回權,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者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向管理人提出。權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的,應當承擔延遲行使取回權增加的相關費用”。該條規定了取回權行使的期限,超過期限行使的,取回權不消滅,但是權利人應承擔增加的相關費用。A項正確,不當選。B項錯誤,當選。
《企業破產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權利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管理人不予認可,權利人以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使取回權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由此可知,管理人不認可乙公司的取回權時,乙公司有權通過訴訟方式行使權利。C項正確,不當選。
《企業破產法解釋(二)》第二十八條規定,“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時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關的加工費、保管費、托運費、委托費、代銷費等費用,管理人拒絕其取回相關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D項正確,不當選。
故本題選B。
二、知識點總結
(一)管理人的撤銷權
1.可撤銷的欺詐破產行為
(1)時間限定: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
(2)原因限定:
①無償轉讓財產的;
②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③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④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⑤放棄債權的。
(3)上述第④項“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要區別情形對待:
①被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債務到期日在破產申請受理日之后,受理前1年內的清償均屬于提前還債,可撤銷。
②被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債務到期日在破產申請受理日之前,只看清償發生時間。如果清償發生在受理的前6個月,不撤銷;如果清償發生在受理前近6個月,且有破產的原因可撤銷,無破產原因不撤銷。
2.個別清償行為
(1)該撤銷權的行使條件:破產前6個月內清償+有破產原因。
(2)例外情形: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存在下列情形時,清償行為有效:
①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當擔保物的價值高于債權數額時,清償行為有效,當擔保物價值低于債權數額的,清償行為應予撤銷。
②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清償有效,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③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的水費、電費,清償有效。
④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支付行為有效。
⑤其他。例如,為對外追索債務而支付的律師費等,屬于“可使債務人財產受益”。
(二)取回權
取回權,是指從管理人接管的財產中取回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的請求權。
1.取回時間
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者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向管理人提出。權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的,應當承擔延遲行使取回權增加的相關費用。
2.法律規定
權利人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的相關生效法律文書向管理人主張取回所涉爭議財產,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書錯誤為由拒絕其行使取回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時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關的加工費、保管費、托運費、委托費、代銷費等費用,管理人拒絕其取回相關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債務人占有的權屬不清的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財產或者不及時變現價值將嚴重貶損的財產,管理人及時變價并提存變價款后,有關權利人就該變價款行使取回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取回合法占有但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屬于債務人財產,對方可以取回。
(2)債務人處分他人財產的處理。
①第三人已善意取得,發生于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原所有權人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發生于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原所有權人的債權作為共益債務。
②第三人未善意取得,物歸原主,第三人的損失向債務人追償,若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則第三人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若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則第三人的債權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3)占有物毀損、滅失,獲得保險金等的處理。
①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因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尚未交付給債務人,或者代償物雖已交付給債務人但能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分的,權利人主張取回就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保險金、賠償金已經交付給債務人,或者代償物已經交付給債務人且不能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分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a.財產毀損、滅失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b.財產毀損、滅失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導致權利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4.特殊取回權——在途貨物取回權
(1)本條款適用的條件
①債權產生于破產申請受理前。
②債務人未付清全部價款。
若債務人已付清全款,則出賣人無權要求取回。
③債務人尚未收到貨物——貨在途中。
若債務人已收到貨物,則物的所有權已轉移至債務人,出賣人只得以其債權進行申報,作為普通債權予以清償。
(2)出賣人取回權的行使方式
出賣人對在運途中標的物未及時行使取回權,在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運途中標的物取回權的,管理人不應準許。
①通知承運人或者實際占有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
②貨物未到達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張取回權。
破產債權,是債權人對破產企業所享有的,只有通過破產程式才可以受償的債權。
破產債權是民法上一般債權的轉化形態。它具有以下特點:
1.它只能以貨幣或者其他可以用貨幣清償的方式滿足;
2.它只能以破產企業為物件;
3.它的清償通常不可能全部滿足,而要受破產財產的限制,因而它因債務人依破產程式將自己的破產財產加以清償而消滅。
破產債權的構成需具備三個條件;
1.破產債權必須是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
2.破產債權必須是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
3.破產債權必須是根據破產程式行使的債權;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均不能構成破產債權。據此,破產債權的范圍主要包括: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雖有財產擔保但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雖有財產擔保,但擔保物的價款低于債權額,其未能受償的債權等。另外,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式的費用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您好:
一、企業破產債權申報要滿足哪些要求
可申報的債權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1、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
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
2、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式拘束的財產。故信托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于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3、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至于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
4、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因此,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于債權人;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破產程式終結后,如果債務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5、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
二、企業破產債權申報的期限是多久
債權申報期限是允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其債權的固定期間。限定債權申報期間,對于破產程式及時、順利地進行是必要的。因為,只有在債權人人數和債權數額業已確定的情況下,才能召開債權人會議和進行清算分配。
對債權申報期限的立法體例,有法定主義和法院酌定主義兩種。我國新破產法對債權申報期限實行法定范圍內的法院酌定主義,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該期限自人民法院釋出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參加破產程式行使權利。
破產債權的除外債權指因法律的例外規定而被排除于破產債權范圍之外的特殊債權。主要有:
1、懲罰性質的債權,即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
2、破產程式開始后的債權,即破產宣告后的債務利息,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式所支出的費用,但不包括作為例外的破產程式開始后的債權,比如解除合同產生的損害賠償、票據付款人在破產程式開始后的付款。。
3、股東的投資權益,即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等。
4、喪失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即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5、 *** 無償撥付給債務人的資金不屬于破產財產。
1、破產債權是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為在破產宣告后恰當公平的滿足債權人的債權要求,必須在時間上確定某基準點,以此作為確定債權存在與否的臨界線,并對破產債權的數目加以統計。同時,在破產程式終結前,清算組還將代表企業進行必要的民事流轉活動,其活動效果直接歸于破產企業,如果不在時間上給予限定,破產債權會不斷出現和堆積,破產程式將難以終結。當然,破產債權應當在在破產宣告前成立,僅是一項一般性原則,為維系社會公平,法律也特別明文規定,某些在破產宣告后發生的債權也屬于破產財產。
2、破產債權是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有擔保的債權具有排他性的強制實現效力,應當先于無擔保的債權接受清償。《破產法》第30條所指的“財產擔保”為物的擔保,包括抵押、質押、定金和留置,凡設定物的擔保的債權,享有對擔保物的優先受償權,故不屬于破產債權之列,但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除外。
3、破產債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并非所有的債權都可以依強制程式而獲得滿足,有些債權,特別是涉及人身性質的債權大多不得強制履行。即使就財產債權而言,目的和內容不合法的債權、已屆訴訟時效的債權都屬于不得強制履行的債權。不得強制履行的債權已喪失了受國家強制保護的可能性,因而也不能通過破產程式而獲得清償,所以屬于這種型別的債權不在破產債權之列。
4、破產債權是非依破產程式不得行使的債權其一,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權人只能依破產程式提出財產請求權,而不能對債務人提出有關債務的的民事訴訟,也不能要求法院個別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即使是部分債權人依法院生效判決申請法院開始執行的,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原來的執行程式也應當立即停止,債權人的債權只能作為破產債權而參加到破產程式中來。其二,在破產宣告后,破產債權只能依破產程式而獲得公平清償,即按照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和債權額的比例獲得清償,而不允許債權人各自行使其債權。
抵銷權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又互負債權,各自以自己的債權充抵對方所負債務,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等額內消滅的制度。
《破產法》設定抵銷制度,一方面免除了當事人雙方實際履行的義務,方便了當事人,節省了履行費用;另一方面,當互負債務的當事人一方財產狀況惡化,不能履行所負債務時,通過抵銷,起到了債的擔保作用。當一方當事人破產時,對方當事人如果完全履行其義務,其履行交付的財產將作為破產財產,在各債權人之間分配,而其未收回的債權則要與其他債權一起,由破產財產清償,這顯然對對方當事人不公平。通過抵銷,可以使雙方當事人的債權迅速獲得滿足。
例如:債權人甲欠破產企業100萬元,同時甲擁有破產債權100萬元。如果甲行使抵銷權,那么甲欠破產企業的債務與擁有破產企業的債權均為0,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如果甲不行使抵銷權,那么甲首先應該向破產企業償付100萬元,并入破產財產,在破產企業分配財產時,假設清償率為50%,也就意味著,每一個債權人只能分得自己債權的50%。則甲只能分得100×50%=50萬元,可以看出,甲償付破產企業100萬元,最后得到清償的破產債權僅為50萬元。可以看出,不行使破產抵銷權的話會導致破產債權不能足額清償,因此,依法行使抵銷權更有利于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因此,債權人行使抵銷權需要滿足兩個規定:
(1)債權人與破產人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
抵銷發生的基礎在于當事人雙方既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這種互負的債務,無論是否已到償還期限,也無論債務的標的、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均不影響債權人在破產清算程式中主張抵銷。
(2)債權人對破產人負有的債務產生于破產案件申請之前
債權人對產生于破產案件申請之前對破產人負有的債務,可以主張抵銷,不僅方便了當事人,節省了履行費用,而且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破產案件申請并被受理之后,債權人對破產人負有的債務,如果可以抵銷,就會使破產財產的范圍縮小,對其他債權人不利。因此,債權人要主張抵銷其對破產人負有的債務,必須產生于破產案件申請之前。
股東以債權出資需滿足哪些條件
第一,債權的適格性。
債權用于出資,自然需要具備出資標的物的適格要件,必須滿足公司法第27條規定的條件。以債權出資的債權必須是到期能夠得以清償的現實存在之債權。以消滅或者無效,甚至是不存在的債權出資,必然會導致出資不實。若債權到期不能夠得到清償的,應由該股東補繳。債權人出資時將其對第三人的債權移轉于公司,在債務人未如期償還其債務時,股東應在到期日后一定期限內,以現金代替債權或尚未清償部分的債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中要求企業債權應以評估報告所附資產明細表中記載的為準,涉及金額債權的應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將對公司的債權的程式。
將對第三人的債權轉化為公司股權的,需要通知債務人。債務出資將產生同于債權轉讓的法律后果,出資后,債權為接受出資的公司享有,但債權主體的變更并不影響債務的實現,對于債權的移轉只需要通知債務人而不必經其同意。
第三,轉移財產權。
將債權憑證完全移交給公司實現債權的權利轉移。以債權出資時,通常需要完成債權憑證的交付,若有法律之特別規定時,則必須具備該要件。
公司股東出資方式有:貨幣、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和場地使用權等。股東認繳的出資,必須是股東自己所有的現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設定任何擔保物權的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凡是以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出資者應當出具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的有效證明;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經省級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核定,作價出資的金額最高可達公司注冊資本的35%;以實物作價出資的,該事物必須是公司生產和經營能使用的物品。此外,股東應當按照合同或章程規定的期限繳清認繳的出資,用作出資的貨幣必須足額存入公司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和場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的轉移手續。
您好!
債權人可以進行破產債權申報。
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人民法院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釋出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一、債務承擔的方式有:
債務承擔,是不失債之同一性而由第三人承受或加入債務之契約,包括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是以原債務人所負擔之債務,移轉于新債務人為目的,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而承擔全部債務,使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系。免責的債務承擔亦即狹義的債務承擔或單純的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有兩種方法:
一是承擔人與債權人訂立協議。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協議,承擔債務人的債務,其債務于協議成立時移轉于第三人;
二是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協議,由第三人承擔債務。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債務承擔協議,須經債權人同意方為有效。
二、債務承擔的條件和法律后果
1、必須要有有效的債務存在。本來不存在或已經消滅的債務訂立債務承擔協議,不發生效力;
2、所轉移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性質上不可移轉的債務,不能作為債務承擔的標的;
3、要有以債務承擔為內容的協議。債務承擔協議,以債務移轉為其內容和目的;
4、債務承擔協議須經債權人同意。這是債務承擔協議發生效力的最主要條件。
債務承擔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現在:
1、債務人脫離債務關系,由承擔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承擔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僅能請求法院要求承擔人強制履行,與原債務人無涉;
2、債務人基于債權債務關系所取得的對于債權人的抗辯轉移給承擔人;
3、從屬于主債務的從債務由承擔人負擔。
并存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加入,是指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債務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債務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此時,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成立連帶關系,他們共為連帶債務人。
債務加入具有兩種形式,一是由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特別約定,由第三人承擔債務人的部分債務,或者由債務人將部分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二是由債權人與第三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或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共同約定,由第三人加入原合同關系之中,與債務人成立連帶關系,共同作為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五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式行使權利。
申報債權,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宣布債務人破產后,債權人依人民法院發出的通知或公告依法享有的權利,是任何人不能剝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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