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抵押房子貸款根據貸款資金用途的不同,規定抵押時間也是有所差別的。若是用于企業經營的,那么貸款年限一般是在五年以內;抵押房產若是用于個人消費的,貸款年限一般是在十年以內。若是抵押房產是辦理房屋貸款的,那么最長貸款年限為三十年。
抵押貸款,又稱“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國家銀行采用的一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抵押品一般為易于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貸款期滿后,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抵押品拍賣,用拍賣所得款償還貸款。拍賣款清償貸款的余額歸還借款人。如果拍賣款不足以清償貸款,由借款人繼續清償。
抵押貸款又分最高限額抵押與傳統抵押形式兩種,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是有別于傳統抵押制度的新抵押制度,它與傳統抵押制度相比,區別在于:
(1)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為不確定債權;
(2)最高限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通常為將來的債權;
(3)最高限額抵押必須預定最高限額外負擔;
(4)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最高限額抵押權雖然比傳統抵押權的更具有獨立性,但最高額抵押權仍屬擔保物,其設立方式,效力與傳統抵押權并無本質區別。
一般最長為30年。
借款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3)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4)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5)已購且辦理了住房抵押貸款的,原住房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于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6)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7)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資料:
根據《貸款通則》:
第十二條貸款展期:
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準,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
第十三條貸款利率的確定:
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第十四條貸款利息的計收:
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息規定按期計收或交付利息。
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貸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
逾期貸款按規定計收罰息。
第十五條貸款的貼息:
根據國家政策,為了促進某些產業和地區經濟的發展,有關部門可以對貸款補貼利息。
對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承辦銀行應當自主審查發放,并根據本通則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貸款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除國務院決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貸款人應當依據國務院決定,按照職責權限范圍具體辦理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住房抵押貸款
一、債務履行期限與抵押期限
在債務履行期限到期之前,如抵押人清償債務,導致抵押權提前消滅;或抵押物因地震、火災、洪水等原因消滅,或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抵押期限就會短于債務履行期限;當債務期限到期時,抵押權人得到按期清償;或抵押物因地震、火災、洪水等破壞自然消滅;或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抵押期限就會等于債務履行期限;當債務履行期限到期后,抵押權人仍沒有得到清償,而抵押物未消滅,抵押權人也未放棄抵押權,則抵押期限就會長于債務履行期限。
由此可見,抵押期限與債務履行期限并非同一概念,債務履行期限是確定時間,抵押期限不是一個確定時間。從實際操作角度來看,抵押期限的設定,對履行債務并無實際意義。如某開發商用自己的房產作抵押向銀行申請5年抵押期限貸款,登記機構遇到抵押權人要求對抵押期限作出解釋時,常常講不清楚。過了抵押期限,究竟如何行使抵押權,沒有一個明確的定論。但如果作為債務履行,它的期限概念就非常明確??磥恚睹穹ǖ洹肺窗训盅浩谙抟幎?抵押合同 的必須條款,不是沒有道理的。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抵押合同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無須特別規定,依照主債務合同作相應規定即可。
在最高額抵押中,雖然債務是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連續發生,且部分債務已在該期限內被實際履行,但主債務合同仍須規定全部債務在特定的日期以前履行完畢,抵押合同也須相應規定全部債務履行完畢的時間。
抵押合同規定債務履行的期限實際上是確定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條件,債務超過履行期而未受償的,抵押權人即有權要求行使抵押權。
三、主債務履行期限延長抵押擔保繼續有效嗎
擔保合同 系主合同的從合同,訂立擔保合同時,擔保人是根據主合同的內容及相關情況而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的,主合同內容的變化,有可能改變擔保人據以訂立擔保合同的基礎,如讓擔保人承擔超出其訂立擔保合同時所承諾的責任范圍內的責任,必然損害擔保人的權益,同時也缺乏法理基礎和法律根據;但是不能就此認為未經擔保人同意主合同內容的任何變動均導致該后果。如有些主合同的變化對擔保人的權益沒有任何不利影響,甚至減輕了擔保人的責任,在此情況下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對債權人有失公正。
現在,我國法律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這種情況下雖然未加重擔保人的義務,但在計算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時應當注意一個問題。民法典:“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 訴訟時效 結束后,擔保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計算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時對擔保人來說仍應從原主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債權人應在該訴訟時效完成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從延長后的履行期限屆滿后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亦向后順延,則有可能加大擔保人的風險責任,這種風險責任是擔保人不應承擔的。
債務履行期限與抵押期限并不屬于同一概念,前者是確定的時間,后者是不確定的時間,而且由于債務消滅和抵押消滅的事項不一樣,所以二者的終結之日也是不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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