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拘留、罰款、責令申報財產、凍結銀行存款、查封房屋車輛等財產并拍賣、搜查等措施。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法律客觀:法院在執行當中主要采取哪些措施,按照現在法律規定,可以采取的執行措施、手段主要有以下十項:第一,查詢、凍結、劃撥存款。被執行人在銀行里存款的,法院有權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必須協助。查詢、凍結、劃撥法院都需要手續齊備。第二,扣留、提取收入。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是由執行法院做出裁定,并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協助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資、勞務報酬、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收入等。這一強制措施原是針對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時使用,但現在的多種經濟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樣化,這一措施也適用于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三,查封、扣押財產。查封、扣押財產現在操作的依據主要是司法解釋《查封規定》,這個司法解釋有幾個主要精神大家可以掌握:1、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產,是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執行人處分、損毀其財產的強制措施。查封、扣押除了必須下達裁定外,還必須有公示程序,對于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向有關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對于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加貼封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產,被執行人轉讓無效。例如甲公司將被查封的財產轉讓給乙公司,乙公司雖然付了錢,但不能取得該財產,因為該財產是禁止轉讓的財產,轉讓行為無效,該查封財產仍可由執行法院拍賣、變賣,將其拍賣、變賣所得款項交給申請執行人以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作為乙公司付了錢沒有取得財產可以另行追究甲公司的責任。也就是說,在執行中查封、扣押的財產,第三人即便是善意也不保護,必須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但是有一個例外,如果查封沒有經過公示的,或者應當辦理登記手續沒有辦理而第三人沒有過錯的,那么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法院給以保護;2、申請執行前的財產保全,申請執行人經常處于無奈,生效法律文書上確定由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自動履行,過了這個期限才能申請執行,債務人恰恰在這個期間轉移財產,因此對債務人可以采取申請執行前的財產保全措施,但保全措施由誰來辦?由法院立案機構辦,還是法院執行機構辦?通常做法是由立案機構辦;3、查封期限、查封的解除,這些都是重要內容,還有《查封規定》第6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這一條引起強烈反響,銀行反對的意見極大,說對按揭貸款是一個沖擊。這條規定本身沒錯,因為還有第7條,對于超出“必需”的部分,還是可以執行的。最高法院現在正在討論制定一個關于設定抵押房屋查封問題的規定,也算是對第6條的補充。還有豁免查封的財產、輪候查封和查封期限的問題,前面已經提到過。第四,拍賣、變賣財產。在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產后,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沒有履行義務,法院可以將其查封、扣押財產進行拍賣、變賣,用拍賣、變賣的資金清償債務。為了解決當前的需要,關于《拍賣規定》的司法解釋有幾個重要問題需要注意:第一,拍賣、變賣效率優先的原則。拍賣、變賣過程中有許多時間限制,當事人如果在一定期限內不主張權利可能就喪失了這個權利;第二,無益拍賣的變通處理。當預計被執行的財產拍賣以后,清償有優先權的債權和執行費用后可能沒有剩余,申請執行的債權得不到清償的,按照國外立法叫無益拍賣禁止,就不拍賣了。最高法院在此做了一個變通處理,給予債權人一個選擇,通知債權人,由其決定是否還要拍賣。債權人如果主張拍賣要重新確定底價,此底價要高于原來的底價,重新確定底價的拍賣流拍了,流拍的費用由申請執行人承擔;第三,以物抵債,不管動產還是不動產的拍賣,申請執行人和執行債權人,可以主張以物抵債,如果都不主張以物抵債,則將該財產退還給被執行人。有主張抵債的就要以物受償,如果抵債物價值大于債權的債權人需要補交差額,補交差額行為如果未完成,法院可以決定重新拍賣,并不受拍賣次數的限制,即如果是第三次流拍的財產以物抵債而沒有付足差額款的法院還可以決定再進行拍賣。關于拍賣次數的規定,動產拍賣兩次,不動產拍賣三次;也規定了確定保底底價的標準,每一次降價不得降低超過前次保留價的20%,也就是說第一次拍賣的財產比如評估價是一百萬元的話,你可以以80萬元作為保底價拍賣,如果叫價在80萬元以下的視為無效;第二次拍賣時候,也可以在前一次80萬基礎上再下調不高于20%,也就是64萬元,64萬元再流拍還可以在64萬元基礎上再下調20%,成52.8萬元。動產只拍賣兩次,如果按照變賣價處理,變賣最后價格不得低于市場價的二分之一。還有一個規定,拍賣財產上的優先權的消滅,買受人買取的是沒有負擔的標的物,還有其他的有關規定。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第五,搜查。在執行中,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有隱匿財產或者隱匿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的,可責令被執行人交出,被執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定程序進行搜查,被執行人的會計賬簿是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也可以對其搜查,并可以復制,但是對會計掌簿原則上不得查封和扣押,但必要時也可以。依據現代訴訟理念,誰主張誰舉證:民事當事人舉證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除《關于民事訴訟法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法院一般不去調查相關證據而判其敗訴。但是在執行程序中,法院的搜查,卻是提取被執行人財產及財產證據的強硬手段。第六,強制交付。當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人必須交付一個特定物給債權人的時候,他不履行義務,法院可以強令他限期交付,如果限期不交付,法院可以采取強制交付,強制交付方法通常也要搜查。有一個案例某甲與某乙系兄弟倆,因祖傳的一幅名畫發生糾紛,經法院判決,該爭議的名畫為某甲所有,某乙應將此畫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付給某甲。但是某乙沒有自覺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某甲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中,人民法院責令某乙交出該畫,某乙拒絕交出,人民法院依法搜查出了該名畫,交付給某甲,某甲簽字接收,人民法院同時對某乙進行了處罰。第七,強制遷退。這是指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拒不遷出房屋、船舶或拒不退出土地時,通過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令被執行人遷出房屋、船舶或退出土地的強制手段。強制被執行人遷出,人民法院應將被執行人在房屋、船舶內的財產清出后,將房屋、船舶交給申請執行人。這個環節的工作較為復雜,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可以不清出被執行人財產的,也應當允許。第八,強制完成行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大多是財產,但有時候也可以對行為進行強制執行。對于行為的強制執行分兩種情況,分別對待:第一種情況,對可以替代的行為的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例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修繕房屋行為即是可以替代的行為,當被執行人拒絕修繕時,人民法院可委托他人修繕,修繕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被執行人拒絕承擔此費用的,按金錢債權的執行方式予以強制執行;第二種情況,對不能替代的行為的強制執行。這種情況的強制執行較復雜,一般可對被執行人采取罰款或司法拘留等處罰措施,直至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采取強制措施時必須因行為性質的不同做出不同的處理。例如,某甲剽竊某乙作品,侵犯某乙著作權,該糾紛經法院判決,判令某甲賠償某乙損失和某甲在報刊上賠禮道歉。某甲支付了賠償金后拒絕在報刊上公開賠禮道歉。執行法院對“公開賠禮道歉”的強制執行,采取的方式:(1)對某甲罰款;(2)在報刊上刊登公告說明判決的內容和進行公開訓誡;(3)公告費用由某甲承擔。這種情況在必要時也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拘留的措施。第九,強制管理被執行人財產。對此,最高法院在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中列了若干條。債務人的財產,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管理,也可以由法院指令第三人管理,現在也有幾個成功案例,這是在被執行人財產不能變現情況下采取的有效手段。第十,法院有權主持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以上十種強制執行措施可以單獨使用、并列使用、交叉使用。在強制執行中的支出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并可以對被執行人進行處罰。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協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對其進行處罰。處罰的方式主要有:(1)罰款;(2)拘留;(3)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在執行中有關人員的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現在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通過公訴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上面的十項執行措施是法律手段,是由現行法律規定的。近幾年,各級人民法院在貫徹中央中發(1999)11號文件精神的過程中,積極推進執行工作改革,創造出一些執行制度,也叫手段,我給列出九種:第一,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法院發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如實報告財產。第二,執行審計制度。執行法院組織對被執行人財產情況進行審計。第三,被執行人名錄公示制度。最高法院在策劃建立執行社會信用系統,也叫做執行社會威懾機制,把每年執行的案件全部上網,網上公示,并和銀行系統連接,達到資源共享,形成社會監督,促使被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系統功能在于:如果被執行人有債不還,卻另外投資成立新的公司,在登記過程中工商機關查出來,將不給他注冊登記;銀行在網上看到其欠債不還就不給他貸款;等等。威懾機制非常理想,最高法院執行辦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正在操作中。第四,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制。債務人不能高消費,寶馬車、奔馳車開著、洋樓住著,這個不能允許。很早以前,深圳法院就這么做:他們召開了一次債務人大會,全市債務人都來了,債務人開著大奔、寶馬來的,散會時候鑰匙被全留下,而且不能再擁有這樣的車,有力地促進債務人主動償債。這在許多國家都有這個規定,我國立法上應當肯定下來,債務人不能有高消費,要形成社會監督。第五,財產舉報制度。很多地方很靈驗,重賞下面必有勇夫,獎金有的由債權人支付。第六,財產調查權。債權人的律師可執執行法院的調查令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第七,預立案登記制。這是深圳中院創造出來的,這個做法很好,四川執行局局長也表示要這么做。債權人防止超期限喪失申請執行權,可在申請執行期限內,在沒有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情況下,申請預立案登記;什么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了再交申請執行費,法院才正式立案,當事人減少了訴累,法院也節省了司法資源,減少不必要的勞動。第八,輪候查封制度。第九,制發債權憑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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