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委托是行政機關對( )的委托
行政許可委托是行政機關對的委托如下
行政許可委托是行政機關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委托給下級行政機關相當于多設了一道許可程序,不符合行政法的高效便民原則。
一、行政授權和行政委托的區別主要有:
1、行政授權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文授權規定為依據。行政委托也必須依法進行。只要不違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實施委托。
2、行政授權必須符合法定的方式。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以較具體的委托決定來進行的,有關行政委托的事項范圍、職權內容、委托時間、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間的關系等,都將在委托決定中予以明確。
3、行政授權的法律后果,使被授權的組織取得了所授予行政職權的主體資格,成為該項行政職權的法定行政主體。行政委托的對象可以是另一行政主體,也可以是其他社會組織,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是法定的個人,但均不會因此而發生職權及職責的轉移,被委托組織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職權的行政主體資格。
4、可見,行政授權和行政委托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特別是在其行使的法律根據、法定方式和法律效果方面有著根本性的區別。
二、行政授權與行政委托的區別
1、行政授權是指行政組織內部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把某些行政權力授予下級行政機關或公務人員行使,下級行政機關或公務人員獲得授權后,就可以在授權范圍內自主地處理有關的行政事務。在行政授權關系中,授權者對被授權者有指揮和監督的權力,被授權者對授權者有按要求完成任務的義務。
2、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均應屬合法的行政機關,授權行為一旦發生,在規定的期限內有效。
3、“行政委托是行政機關在其職權職責范圍內依法將其行政職權或行政事項委托給有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管理行為和行使職權,并由委托機關承擔法律責任。”行政委托由于不發生職權職責、法律后果及行政主體資格的轉移。
關于行政許可實施程序的特別規定
法律主觀:
行政許可的實施,并不是直接下達就已經是實施了。一、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一)申請與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的除外。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并應申請人的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處理,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二)審查與決定。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不能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對申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準予行政許可,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相應的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公開,公眾有權查閱。(三)期限。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但行政機關應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四)聽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五)變更與延續。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二、行政許可法實施時間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行政許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三、行政許可實施程序的基本要求是如何規定的一、必須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二、必須依法取得實施行政許可權的明確授權;三、必須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行政許可規定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那么行政許可的法律規定?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行政許可的設定法律如何規定 1、依法定事項設定行政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只能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事項設定行政許可,超越法定許可事項范圍設定的行政許可無效; 2、依法定權限設定行政許可。對于可以依法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行政許可設定機關必須遵守《立法法》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立法權限,以及《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許可設定權限的相關規定,無權或者越權設定的行政許可無效或者將被有權機關撤銷。《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3、依法定程序設定行政許可。許可法定原則強調不僅實體上要合法,程序上也要合法。行政許可管理機關應該按照什么樣的程序規制行政許可,行政相對人應按照什么程序取得行政許可等問題都需要有法定依據。設定主體違反法定程序設置許可,將被有權機關根據相應法律、法規撤銷。另外許可法定原則還要求行政許可申請人的資格和能力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其申請程序必須符合法定要求,申請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如何劃分? 可以設立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省級政府規章(臨時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第十六條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但是,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二、行政許可的流程 (一)申請程序: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其啟動權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申請一般是書面提出。為了方便申請人,可以以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 2、申請人應當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3、行政機關應當公開行政許可規定,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答復申請人的疑問。 4、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材料。 (二)受理程序:受理是指行政機關經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即申請事項是否屬本行政機關管轄范圍;是否屬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是否按規定提交了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根據不同情況,按行政許可法第32條分別作出處理。 (三)決定程序: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有作出決定的義務。 (四)收 費:行政機關實施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檢查原則上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實施許可收取的費用要全部上交國庫,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三、行政許可以委托下級嗎 行政許可的委托實施的對象只能是其他行政機關。因為委托行政機關要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委托給下級行政機關相當于多設了一道許可程序,不符合行政法的高效便民原則。 通過閱讀上文,相信您對行政許可的法律規定的相關知識已經很了解了,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行政許可的法律規定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行政許可證有效期幾年
行政許可證有效期要看實際情況。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
行政許可特征:
1、行政許可是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申請的行為。
2、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行為,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雖然這里將行政許可的主體限定在“行政機關”,但是實質上包括了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行政許可針對的是提出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包括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
4、行政許可的內容是準予申請人從事“特定的活動”,這個特定活動的形式極為廣泛,但是最終限定在行政許可法允許從事的事項范圍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二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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