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住年限到了怎么辦
房屋居住年限到了怎么辦如下:
住宅房產年限到期后自動續期。住宅用地所屬土地的使用年限是70年,可以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住宅房產所有權是永久的,不存在到期問題。
樓房居住權期限是多少年?
樓房居住權期限一般是40年或70年,具體根據當事人的約定確定,沒有約定的到居住權人死亡時居住權消滅。住宅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產權年限為70年,商住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產權年限為40年。
房屋產權50年后怎么辦?
50年產權的房子產權到期后可以續期。房屋產權不同是因為土地用途不同: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綜上所述,房屋一經購買并取得產權后,即作為購房人個人財產,并無居住年限的限制。但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購房人取得的為該土地的一定年限的使用權。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時間為50-70年,自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之日起計算。在該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后,土地將被國家收回,房屋所有人可以在繼續交納土地出讓金或使用費的前提下,繼續使用該土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房屋居住權的法律規定
1、居住權享有占用他人房屋的權利,不涉及買賣、抵押等權利。也就是說,居住權的唯一權利是住在這種不能出售、出租或抵押的財產中。
2、居住權是對他人房屋的權利,而不是對自己房屋的權利。因此,有必要為沒有自己所有權的房屋設定居住權。
3、居住權可以通過雙方簽訂合同或業主立遺囑來確立。但是,它必須在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后才能生效。不管你住多久,只要你沒有在房管部門登記,居住權就不會生效。
4、設定居住權的期限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可以是5年、10年、15年或永久居住。如果有居住權的房產被出售,居住權不會消失,業主可以繼續居住。
居住權的特點
1、居住權是一種物權,是一種獨立的用益物權、他物權。
物權的功能最契合居住利益的性質,居住意味著對房屋的專屬的、排他的利用,其客觀屬性要求其必然具有支配性和對抗性;而為了保證這種利用的專屬性和排他性,必然要求對抗性,以對抗任何可能危及這一利益的相對人。這些要求與物權的權利性質和制度設計天然契合。
2、居住權是因居住而對房屋進行使用的權利。
因此原則上,居住權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只享有占有及使用的權能,對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如出租,商用等,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是無償設立的。
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這也是由居住權的性質、本質而決定了其應當是一種無須支付對價的無償行為,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居住權可以保障終生居住嗎
可以。居住權的期間可以由當事人自由設定,可以為其設定一個固定的期限,也可以設定為終生。但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居住權即告消滅。此外,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子原則上不得出租,除非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另外,居住權規定在民法典物權編的用益物權之章,也就是說居住權人對標的房屋享有物權效力,而租賃是債權關系,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因此,承租人無權干涉居住權人行使權利。
民法典居住權規定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對居住權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居住權屬于什么權
居住權是特定的公民在自己依法占有的房屋內因居住和生活而享有的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使用房屋的權利。居住權的性質主要表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1、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屬于物權,是一種他物權。
由于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行使其權利,但房屋所有人并無為之有積極作為的義務,故居住權屬于物權。同時,又由于居住權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因而居住權又屬于他物權。
2、居住權的主體范圍限定為特定的自然人。
因為羅馬法設立該制度的初衷就是:隨著“無夫權婚姻和奴隸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長亡故,那些沒有繼承權又缺乏或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問題。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產的使用權、收益權等遺贈給妻或被解放的奴隸,使他們生有所靠,老有所養。”故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如合伙團體)不可以成為居住權主體,其主體范圍具有有限性。
3、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還包括其他附著物。
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著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
4、居住權是因居住而對房屋進行使用的權利,也就是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
居住權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對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業房等。但也有學者認為當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居住權人可以將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獲取收益。
5、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一般具有為長期性、終身性。
這點也是居住權的一項重要特征。居住權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合同或遺囑中確定或約定,如果沒有對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則應推定居住權的期限為居住權人的終身。這是因為居住權是用來供沒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權利人對房屋的居住權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應當理解為與其生命共始終。
6、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所以被稱為“恩惠行為”。
這也是由居住權的性質、本質而決定了其應當是一種無須支付對價的無償行為,即使居住權人在其居住期間可能需要支付給所有人一定的費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則也就無設立之必要。
7、居住權具有不可轉讓性。
人役權是不能讓與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則可以轉讓,如轉讓某年對某土地的收獲權。就人役權的性質而言,它不能與權利人相分離,故權利人死亡,其權利即行消滅?!蹦壳?,在中國,對居住權中是否包含租賃權,學者們意見還有紛爭。
三、居住權的法律特征
居住權有以下這些法律特征:
第一、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權的客體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權屬于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于居住的目的。屬于支配權的一種。
第四、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關合同的約定。
第五、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并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居住權是特定的公民在自己依法占有的房屋內因居住和生活而享有的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使用房屋的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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