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各項政策的逐步落實,農村土地確權也在悄無聲息的開展著,由于農村土地的權屬人一般都是文化相對于較低的,故而在這一方面更是要多加了解。一、農村五種無效的土地流轉合同有哪些1、違背了承包商的意愿而強制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需要確保承租意愿是真實的。比如未與承包方溝通擅自越權代簽訂的合同無效(走法院也會認定為無效合同)2、未經村民同意而私下簽訂的承包合同是無法律效應的。需要確保出租意愿是真實意愿,未經發包方同意同樣合同無效。3、不是同一個經濟集體的承包人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同樣也是無效的如果是土地互換或置換,那么需要確保置換雙方在同一集體內,因為互換只能限定在同一集體內才符合法律規定。4、越權承包農村土地假如村集體未經村民同意,擅自把村民的私人土地承包出去的合同也是無效的。5、超過相關規定承包年限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肯定會寫明承包的年限,但是目前的土地地承包年限都是有相關規定的,不能超過這個年限,比如耕地承包年限是30年,草地是30到50年等等。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價款,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二、農村土地流轉的注意事項是什么1、農民利益問題。一是不能違背農民的意愿強迫流轉,流轉的條件、方式、價格等應由農戶自主決定;二是土地流轉后農戶的既得利益要不低于或高于土地流轉前,否則流轉將很難實行。2、流轉主體問題。一是采取轉包及互換方式的,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進行流轉;二是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單位和個人流轉,但由于這種流轉方式使得流轉方在承包期內失去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堅持“穩妥、慎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優先”的原則。3、流轉土地的用途問題。必須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以調整產業結構、發展農村經濟等理由擅自改變原有耕地的農業用途。4、流轉土地的界限問題。鄉(鎮)農經部門要在流轉土地丈量劃分上嚴格把關,明確土地界址,確保流轉土地面積與流轉合同面積相符,不留隱患。
法律客觀:土地流轉協議無效的情形:1、未經發包方(村委會)同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簽訂的合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承包方采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后,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注銷或重發手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根據法律規定,以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必須經發包方村委會同意才能有效,否則轉讓合同無效。2、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追認,無處分權人私自流轉他人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在農村存在很多無處分權人流轉他人土地的情形,比如父親把外出打工兒子的地包給他人了,兒子把父親讓他耕種的地包給他人了,代管人把別人讓他代管土地轉讓給他人或過戶到自已名下等情形。這些情況都屬于無處分權人未經授權私自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如果權利人不予追認,無處分權人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3、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這抵債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對因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在農村,有的農民朋友為了借款把土地抵押出去簽訂一個抵押借款合同,還有一些農民朋友借款到期償還不上了就簽訂一個“以地抵債”合同用土地償還借款,按照法律規定這類合同都是無效合同。4、超過承包期限流轉土地超過部分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我國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發生在1998年,第二輪承包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結束。因此土地流轉不能超過剩余期限,也就是不能超過2027年年底,如果流轉期限超過這個期限,那么超過部分無效。所以,以上便是土地流轉協議無效的情形,希望對你有幫助,避免這些無效的情況。
(一)違背承包方意愿的強制簽訂合同,無效;需要確保承租意愿是真實的。比如未與承包方溝通擅自越權代簽訂的合同無效(走法院也會認定為無效合同),(二)依法應經發包方同意而未經同意的;需要確保出租意愿是真實意愿,未經發包方同意同樣合同無效。,(三)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人之間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如果是土地互換或置換,那么需要確保置換雙方在同一集體內,因為互換只能限定在同一集體內才符合法律規定。,(四)越權發包土地的;,比如農民個人承包的土地由村集體越權發包的,合同無效。,(五)未按規定承包年限發包土地的;,簽訂的成本合同年限超過土地承包期限的,目前土地承包期限是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簽訂承包合同期限,均以第二輪(98年)開始計算,耕地30年,草地不超過50年,林地不超過70年。超過這個時間期限部分合同無效。,(六)以及其他違反國家強制性的法律法規,《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創設取得和移轉取得兩種情況:,(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創設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而取得承包經營權,分為家庭承包與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通過這兩種方式承包的,都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移轉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受讓人通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依法從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我國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反映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農村承包經營關系的新型物權,其特征在于:,(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可以根據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種不同的方式,分為兩類: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必須是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或“農戶”(家庭),并且是承包地所屬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荒山、荒丘、荒灘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存在于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換句話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標的,是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財產。有的集體組織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數量,作價或者不作價地分給承包人部分耕畜、農具或者其他生產資料,這是附屬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閱讀了上文的內容之后相信大家應該對此相關的問題都有所了解了吧。如果所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是違背意愿的,那么這是肯定無效的,另外,如果未經同意發包或者是越權發包等情況,轉讓協議也無效,因此,在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前要了解清楚這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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