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需要承擔哪些風險
法律分析:借款人如果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借款,數額較大的,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應當調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審查借款人是否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特別是參與P2P借款交易中,應當加強資信審查,防止P2P平臺公司卷款跑路。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對于因不正當男女關系引發的分手費、“找關系、托人情”引發的請托費用、因賭博引發的賭債等屬于非法債務,即使簽訂借條,也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民間借貸的法律風險都有哪些
您好:
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風險。
這在生活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情況有:沒有出具書面借條無法認定借款人或借條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寫,事后否認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后無法調查核實向法院起訴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借款等情況。第一種情況,通常在發生于親戚、同學、朋友之間,因為事初大家關系比較好、也有一定了解,礙于情面借予款項時也沒要求對方出具書面借條,事后,在借款人作否認借款的情況下,因為缺乏借貸合意的事實證據,無法確定承擔借款償還的責任主體,而導致借款官司敗訴;第二種情況,借款人事前或事后叫他人以自己名義代寫出具借條,事后作否認借款。因為借條上非借款人本人的真實簽字,無法證實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惡意逃避承擔償還借款責任;第三種情況,對工作不穩定、經常變動,住址也不穩定的借款人,一旦發生借款糾紛,因為債權人無法掌握借款人的確切住址及其身份信息,而無法順利的通過向法院立案起訴來主張借款。第四種情況,擔任某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對外借款,事后,惡意推脫是企業借款或企業推脫是其個人借款,因為互相推卸責任給債權人的追款帶來訴訟風險等等其他情況。
鑒于此類的借款風險,建議債權人應以下幾點加以風險防范:
1、要借款人出具書面借條,而且要借款人本人當面書寫、簽字、蓋章并作核實身份,避免他人代寫、冒用他人名義書寫的情況發生;
2、借條當中應清楚、明確的寫明借款人真實的身份證號、詳細居住地址;
3、對借款人為某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則應要求其寫明實際是其個人借款還是為企業作借款,視情況要其寫明共同承擔歸還或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4、盡量要求對方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
二、借貸用途的法律風險:
這種情形在生活實踐中的主要風險表現為:明知借款人借錢用于賭博等非法活動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為屬于非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甚至有可能還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證主張還款的正當性、合法性。
為確保借貸用途的合法性,建議在借條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確寫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債務承擔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責任推脫。
三、借款利息的法律風險
這種風險主要表現為:在借條中未作約定利息,事后主張借貸利息不被支持或約定的
利息過高,未得到法律保護。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借條中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將視為不支付利息;民間借貸的利息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約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被法律所保護。
為確保民間借貸利息的合法性,建議雙方在借條中作合法、公道的利息約定。
四、借條內容不規范、不明確的法律風險
這類風險實踐中除上述的借貸主體、用途、利息外還有常見的主要表現為:
將借條寫成欠條;借款金額大小寫不一致或小寫的金額數據不規范遭到篡改;還款時間不明確;內容因為太過簡單,遭到篡改引發爭議等等方面,為后面通過訴訟順利追討借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帶來了很大的風險。
為避免此類問題的產生,建議:借條內容表述用詞要準確,書寫規范字,語義要嚴謹,簽字處與正文間不要留有太多的空隙等。提倡民間借貸行為應作簽訂完整的書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通常應包括以下內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要與身份證姓名相一致);借款用途(要做寫明);借款金額(要有大寫且確保大小寫一致);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要具體明確到某年某月某日);利率約定要合法(超出合法的部分可作規避考慮操作);明確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有作擔保或抵押的,明確保證人以及抵押的物品等等。
五、款項交付不明的法律風險
這在生活實踐中主要表現為:現金交付方式特別是大額的現金交付或應債務人要求將
借款交付給第三方,事后債務人作否認收到款項所帶來的借款交付風險。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如果借款人對款項交付提出異議的,債權人必須要就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做出合理的解釋。由法官根據現金交付的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等諸多因素,結合其他事實證據作綜合的審查判斷,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間,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在本律師代理的一案例中,法院曾以原告即出借人除了借條證據外,沒有提供任何已實際給付錢款的轉賬憑證或相關事實依據,且以原告在此期間沒有收入,家庭經濟條件也十分困難,不可能有這么多錢借給被告等理由,最終判決以雙方不存在真實借貸關系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因此,對于較大金額的借款,不僅要有借條,錢款應通過銀行轉帳交付對方,以獲得交付錢款的有效憑證。為有效規避現金交付給債權人帶來法律意義上的合理解釋不能以及舉證不能造成不被認定的法律風險,以及將借款交付給第三方,因為第三方下落不明等原因,遭到借款人否認收到借款所帶來的法律風險。本律師建議:
1、對現金交付的借貸特別是大宗金額的借貸,應盡量通過銀行轉賬,款項接受賬戶應為借款人本人的賬戶或雙方作約定的銀行賬戶,保留好銀行轉賬的憑證。
2、對借款人提出的將借款交付第三方的要求,應事先作約定明確或事后應取得借款人的認可,保留好相關的把款項交付第三人以及雙方約定或應借款人要求打款給指定對象的事實證據。
六、未作擔保或未能實現擔保的法律風險
這在生活實踐中,常見于:未作擔保的情形,借款人在借款當時可能經濟狀況良好、具
有償還能力,債權人礙于情面或基于信任等原因未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但后來因為借款人做生意或投資股票、甚至有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經濟上陷入困境、負債累累已無力作償還,以致后面債權人發現狀況不對作催討時已太遲,在借款人已無力作償還,又沒有擔保的情況下,最終造成借款無法追回的經濟損失。還有作擔保但卻未能實現的情形:比如:保證人口頭為借款人的借款作擔保,事后否認擔保;或保證人自身缺乏經濟擔保能力,無法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或借款人提供的機動車、房產作等財產擔保,但未辦理法定的抵押登記手續,以致未能起到擔保還款的效力和作用。
因此,為最大限度的減小債權人的風險,在作借款時最好讓借款人提供人 和物作擔保,
這樣即使借款人出現賴帳或無力償還借款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變賣抵押物優先受償,或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擔保物權或抵押權來保護自己權益,避免損失。
建議作以下方面的風險防范:
1、讓借款人提供具有經濟實力良好的單位或個人作保證人,并在借條或借款合同中作列明保證人的地位及擔保的責任。
2、讓借款人提供銀行定期存單、有價債券、機動車、房產等個人財產作抵押,完善擔保或抵押手續。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和擔保都需要簽訂書面協議,如果作車輛、房產抵押的,別忘記向法定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七、還款不清的法律風險
這在實踐中常常被疏忽。這一風險主要在于借款人,特別是借款人在以現金方式作歸
還借款后,未向債權人索要出具收款收條,事后,無法證明已作還款。
為防范和完全杜絕此類問題的風險,本律師建議:
在借貸關系中,與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項后需出示收據的作法相對應的是在借款人向債權人作歸還借款時,債權人也要向借款人作出具收款憑證,以此,證實借款人已經還款、雙方債權債務歸于終結。
八、訴訟時效的法律風險
這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債權人對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缺乏清楚、明確的認識而疏于
催款,過了法律訴訟時效或未保留好中間有過催款的事實證據無法證明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存在,而過了訴訟時效的情形。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超過訴訟時效起訴償還借款的法律后果則是不受法律保護,除借款人作自愿償還外,依法將會被法院駁回。
因此,為避免借款債權超訴訟時效,失去法律保護,在借款的還款期限屆滿后,借款人仍然未作歸還的,本律師建議采取以下的措施加以防范風險:
1、在還款期限屆滿后即將期滿兩年之前,應當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作延續新的還款期限或落款時間為出具之日的借條;
2、可委托律師簽發催款的律師函,形成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證據,作重新計算兩年訴訟時效,以確保不過訴訟時效失去法律保護。
3、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償還借款本金及損失。
九、借貸管轄法院的確定
這在生活實踐中,常會碰到借款人為外地人,在借款人到期不作歸還借款,債權人無法證明借款交付的履行地情況下,債權人只能到借款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考慮到各地的司法環境以及訴訟成本的考慮,這顯然對債權人是不利的。為此,本律師建議:可在借條或借款合同中作設定發生糾紛由債權人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約定條款,以確保能以最小代價,順利的實現通過訴訟挽回損失
除此外,實踐中民間借貸還存在著種種的其他風險,諸如民間借貸還大量的牽涉到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債權人如何有效的預防或避免借款一方借離婚來逃避債務承擔等等問題,債權人對此應樹立正常的法律風險意識,學會有效的運用法律知識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避免遭受損失或有力的挽回經濟損失。必要的情況下應借助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千萬別抱疏忽、懈怠心理,以免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時后悔莫及。
民間借貸法律風險的定義
法律主觀:
民間借貸的法律風險常識民間借貸的法律風險常識有以下幾點需要大家注意:利息、復利、違約金、資金占用費等并存時如何處理?⑴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就告訴我們,如果即約定了逾期利息、違約金、亦或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一個主張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數只要不超過年利率的24%法院就保護。⑵第三十一條,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本條明確兩個問題:第一沒有約定利息自愿支付的,或者多給利息或違約金的,又沒有損害別人,反悔的,即便起訴到法院也不支持返還。第二超過年利率36%以上的部分還是可以要求返還的。由于民間借貸無需冗雜的手續,也方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老百姓的燃眉之急,因而,民間借貸活動比較活躍。但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往往面臨著借款難以收回的巨大風險。為降低風險,出借人除了讓借款人出具約定明確、內容詳盡的借據外,還要注意以下幾點。1.要考慮借款人的信譽和償還能力。不但要看對方的固定資產、經濟收入等情況如何,還要看對方平時為人怎樣,信譽如何,如果借款人有過賴賬的劣跡,就要堅決拒絕。切莫因礙于面子、聽信花言巧語或貪圖高息而盲目出借。2.要看借款用途是否合法。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對于明知借款人是為了賭博、販毒、吸毒、嫖娼或販賣槍支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護。即使起訴到法院,債權人的訴訟請求不僅會被駁回,借款也有可能被沒收。3.不能收取高額利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同時,利息不得計入本金計算復利,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利滾利”、“驢打滾”,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復利不受法律保護。4.應有借款擔保和抵押。對于大額借款最好讓借款人找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個人或單位對其擔保,必要時可以讓借款人以存單、有價債券、機動車、房產等個人財產作抵押,并完善擔保或抵押手續。這樣,萬一借款人出現賴賬或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便可行使擔保物權或抵押權,對自己的損失進行挽救。5.謹防非法集資。一些個體企業或業主利用人們貪圖高利的心理,拋出高息誘餌,在同地域或熟人間進行非法集資。這種集資經營者不是揮霍過度無力償還就是卷款潛逃,使債權人血本無歸,這種借貸風險最大,應高度重視。6.注意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2年。”(現已修改至三年,最長二十年)也就是說,借貸到期,出借人要及時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還,從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兩年內,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為了防止超過訴訟時效,出借人可以在時效屆滿前,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或催要證明,這樣可以造成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就可以從新的協議訂立之日重新計算。7.追討欠款要依法。如果借款人不講信譽,逃賬賴賬,債權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質、強搶貨物等過激方式,要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事實比較清楚,數額不大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直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必要時,法院可以施行強制執行措施。如果債務人對債務提出異議,債權人應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起訴時最好一并申請財產保全,防止債務人轉移、隱匿、變賣財產,避免將來官司打贏后無財產可供執行,最終落個“竹籃打水一場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民間借貸要注意哪些法律風險
法律分析:1、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風險2、借貸用途的法律風險3、借款利息的法律風險4、借條內容不規范、不明確的法律風險5、款項交付不明的法律風險6、未作擔保或未能實現擔保的法律風險7、還款不清的法律風險8、訴訟時效的法律風險9、借貸管轄法院的確定。除此外,實踐中民間借貸還存在著種種的其他風險,諸如民間借貸還大量的牽涉到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債權人如何有效的預防或避免借款一方借離婚來逃避債務承擔等等問題,債權人對此應樹立正常的法律風險意識,學會有效的運用法律知識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避免遭受損失或有力的挽回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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