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合同,想要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話,提供以下資料也是可以的。司法機關對于勞動者有以下證據(jù)的,也會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第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第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第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第四,考勤記錄。
第五,其他勞動者的證人證言等。
需要注意的是證明文件加蓋公司公章,證明力更加強,并注意證據(jù)的保存。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未簽訂合同,買賣關系如何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即,買賣合同的訂立不以書面形式為必要條件。
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無法提供書面合同的情況下,買賣合同關系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fā)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jù),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
未簽訂書面合同并不意味著買賣合同關系不成立。
司法實踐中,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供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fā)票、對賬單、欠條、聊天記錄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無法提供書面合同的情況下,出賣人能否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四款規(guī)定: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
違約行為發(fā)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違約行為發(fā)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違約行為發(fā)生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為基礎,加計30-5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
買賣人以出賣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違約損失的,應參照此款執(zhí)行。
未簽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系?
1.應聘登記表、面試通知短信、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薪資確認書等招用記錄;
2.工作服、出入證、工牌、工作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考勤記錄、在工位工作的照片等;
4.工資條、工資、獎金等的發(fā)放憑證、報銷憑證、社保繳費記錄單、住房公積金單等;
5.工作記錄、來往工作郵件、qq聊天記錄、微信記錄、工作安排記錄、加班通知、會議記錄等;
6.用人單位出具的榮譽證書、獎勵證明或是批評或懲罰的通知等;
7.用人單位出具的調(diào)崗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等;
8.與領導的談話錄音、錄像等;
9.其他勞動者的證人證言等;
10.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登記、詢問調(diào)查筆錄等。
法律依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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