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的店遇到過強制消費的行為嗎?
我餐廳遇到過強制行為。
一、我們在某些餐廳就餐時,餐廳會默認收取餐位費或者是餐具費,費用2-5元一人,結算時小票上也會寫,因為常見,所以大多顧客也會默認這項費用,但是仔細想想,餐廳難道不是有義務為我們提供干凈的餐具和位置的嗎,這個費用真的合理嗎?
當然不合理,這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涉嫌了強迫消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二、一家人在某自助餐廳就餐,店內貼告示“浪費50克罰款50元”,吃完要結賬時,前臺說他們浪費了80克食物,罰款80元,這家人表示不滿,店內人員解釋說這是為了提倡環保,提倡大家珍惜食物的精神。那么商家真的有罰款的權利嗎?
答案是沒有,盡管貼了告示,但是根據法律相關條例來說,這個告示無效。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本店擁有哪些解釋權?
有很多了,比如
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
“最終解釋權”就是最后說明含義、原因、理由的權力。根據《合同法》規定,商家在商品促銷廣告中所附的“最終解釋權”條款,違背了公平原則,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條款并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也就是說,最終解釋權不能歸商家所有,消費者也有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謝絕外帶食品”。很多飯店的這個規定是單方面約定,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規定。本店最低消費多少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所謂的最低消費,實際上是強制消費者購買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務,既損壞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也損壞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最低消費的設置還違反了《合同法》中的格式條款,這種排除消費者權益的條款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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