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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作為反擔保人?(反擔保人一般是誰)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4-03 09:36:57

什么是反擔保人

問題一:擔保人與反擔保人有什么區別 簡單的說,甲是貸款人(用錢的人),乙是擔保人(個人或企業或擔保公司),丙是借款人(例如銀行或小貸公司),丁是反擔保人(為甲向乙提供擔保的企業或個人,通常用個人信用或反擔保物)。
關系如甲乙丙丁,甲向丙借款,但又沒有足值抵押物,需要乙為甲提供擔保來提升資信能力,而丁為甲向乙提供足值反擔保物(通常甲和丁是業務關系戶或者親屬或者其他建立在個人信用之上的較親密關系),如果甲無力償還貸款,乙將替甲向丙還款(也叫代償),而乙發生代償后會采取追償措施,來彌補自身的損失,而追償的對象就是丁的反擔保物。
所以,乙和丁(也就是擔保人和反擔保人)都屬于擔保人,不同的是,乙發揮的職能是金融中介,而丁發揮的職能僅是擔保。

問題二:擔保人與反擔保人的區別是什么 ? 反擔保人供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問題三:什么叫反擔保 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海。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
具體地說,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
《擔保法》
第四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問題四:舉個通俗的例子說明反擔保是什么意思? 甲借了乙的錢 丙是憨保人 但丙讓甲出具實物或證明 證明甲有能力還錢 如果還不了自行負責的擔保就是反擔保

問題五:銀行反擔保是什么意思 想了半天,怎么給你解釋好,還是百度里面有個案例比較好。
你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但是不具備銀行貸款申請的條件,于是,有擔保公司為你公司的貸款提供擔保,銀行有了風控的保障,便可以貸款給你公司。但是擔保公司也會考慮到自身的擔保風險,于是會要求你公司提供股權質押或者其他固定資產抵押的擔保品來反擔保。在銀行貸款到期的時候,如果你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擔保公司要履行擔保責任對銀行進行借款本息的償還。然后擔保公司再執行你公司的反擔保品來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補償。
這個例子好理解一點。文字的太拗口。

問題六:幾個反擔保人責任怎么劃分 反擔保人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為了防止擔保人出問題而無法追究擔保事項,再設置一個反擔保人來對擔保人進行擔保。當擔保人履行了擔保責任,可向債務人追償,也可要求反擔保人代債務人償還擔保人已承擔的擔保責任。反擔保人是由被擔保人反過來向擔保人提供的,負責支付超過擔保人原擔保額的部分的擔保。
反擔保的目的在于保障保證人對被保證人追償權的實現。所以,反擔保的責任是反擔保人在保證人為被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向被保證人追償時,依法承擔反擔保合同或條款中確定的彌補保證人損失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根據這一規定,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擔保方式并不都適宜成為反擔保的方式,只有保證、抵押和質押能夠用于反擔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則不能用于反擔保。
反擔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擔保人可以向反擔保人行使追償權,反擔保人承擔反擔保責任。反擔保追償的范圍為:①擔保人在約定或法定范圍內,代債務人向債權人為債務清償所實際支出的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費用。②上述支出款額的利息。③實現追償權的費用。
現實中反擔保是可以解除的,反擔保的解除是指在反擔保合同或條款有效期內未發生約定的反擔保責任,于合同期滿后反擔保義務解除。此時反擔保合同失效,已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應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問題七:擔保人和反擔保人可以是一個人么?其中有怎樣的關系。求大神賜教 反擔保人是提供反擔保物的人,也就是借款人或稱為債務人,
擔保人是對借款人提供擔保向銀行(也稱債權人、貸款方、債權人)申請貸款。
反擔保物是提供給擔保人的保障,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貸款,那么反擔保物就由擔保人處置,但是擔保人要替債務人還款給銀行!

問題八:反擔保和再擔保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區別? 30分 1、反擔保是擔保方提供擔保,由被擔保方提供增信保障擔保人利益;
2、再擔保是擔保方提供擔保,由其它擔保方提供進一步的增信。

問題九:反擔保是什么 例如:你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但是不具備銀行貸款申請的條件,于是,有擔保公司為你公司的貸款提供擔保,銀行有了風控的保障,便可以貸款給你公司。但是擔保公司也會考慮到自身的擔保風險,于是會要求你公司提供股權質押或者其他固定資產抵押的擔保品來反擔保。在銀行貸款到期的時候,如果你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擔保公司要履行擔保責任對銀行進行借款本息的償還。然后擔保公司再執行你公司的反擔保品來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補償。向你推薦一個投融資業內人士的博客,博客名字就叫“投資融資那點事”,您可以看一下,其中有很多投融資相關業務的介紹和分析,看后相信會對你有很大的幫助。通過百度搜“刀客老趙”,排在第一位的就是他的博客。

問題十:什么是反擔保條款 反擔保合同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而與債務人簽訂的擔保合同。
如銀行對借款人發放保證貸款時,保證人因要承擔風險,故要求借款人為自己再提供擔保,借款人為保證人所提供的擔保即屬反擔保。簽訂的合同即為反擔保合同。
編輯本段
合同內容
編號:
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反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借款人(以下簡稱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丙方與甲方簽訂的 號《委托保證合同》以及甲方與 銀行 分(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為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現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個別所有的、現在所有的及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反擔保范圍
乙方愿意根據《保證合同》和《委托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向甲方進行反擔保,并履行反擔保責任:
根據《保證合同》以及《委托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甲方承擔了保證責任后,乙方必須立即足額向甲方償付:丙方未清償貸款人的全部款項;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擔保費;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甲方墊付的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保險費及審計評估費等)。
第二條:反擔保保證方式
1、如乙方為多人,則乙方中多人各為獨立的保證人。
2、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具有獨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
3、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乙方對反擔保范圍內債務的清償與借款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如對甲方的反擔保既有本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則乙方和物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實現擔保權時,甲方可以請求乙方先行承擔全部擔保責任;甲方也可以請求乙方先對物的擔保范圍外的余額承擔保證責任,然后再在物的擔保變現后尚不能清償的債權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條:反擔保保證期間
反擔保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還清全部款項時止。
第四條:反擔保保證的有效性
1、本合同為《保證合同》的從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證合同》有效與否的影響。即使在《保證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無效的情況下,反擔保保證行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不因乙方發生人身或財產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自然災害等)而受影響。
第五條:聲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聲明: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經營范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及本次借款的實際使用用途等情況。
2、乙方對本合同及所擔保的《保證合同》的所有條款已全部通曉、理解并接受。
3、乙方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權簽署并履行本合同。
4、反擔保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對甲方的授權
一、乙方在反擔保債務未全部清償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對其有關經濟狀況的監督和檢查,并給予協助和配合。
三、在保證期間出現下列任一事項時,乙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矗同或與其他任何債權人所簽訂的授信合同項下發生任何違約事項;
2、與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3、乙方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4、在本合同項下的......>>

公司作為反擔保人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1、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2、公司章程規定提供擔保需要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的,需要依照執行,表決通過后才能提供擔保;

3、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反擔保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反擔保人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追償權可以實現,債務人必須要提供擔保。為了防止債務人在履行清償義務時,出現下落不明或者無法履行清償義務的情況,在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不能得到有效追償的,然后設立一名反擔保人,用來保證保證人追償權的有效行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條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嗎

含義不一樣的。 擔保人是債務人的消并簡保證人,反擔保人是擔保人的保證人。 擔保人是根據民法典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蔽握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 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反擔保人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為了防止擔保人出問題而無法追究擔保事項,再設置一個反擔保人來對擔保人進行擔保。當擔保人履行了擔保責任,可 向債務人追償 ,也可要求反擔保人代債務人償還擔保人已承擔的擔保責任。反擔保人是由被擔保人反過來向擔保人提供的,負責支付超過擔保人原擔保額的部分的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拿褲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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