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仲裁條款還有效嗎
合同解除后仲裁條款還有效。仲裁條款是解決合同糾紛的獨立條款,是爭議的解決條款,合同的解除不影響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的法律效力,仲裁條款一般不隨合同的效力發生改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合同無效仲裁協議無效嗎
合同無效仲裁協議有效。
合同無效仲裁協議一般會有效,因為仲裁協議屬于解決爭議的條款。法律規定,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爭議解決條款就是解決在糾紛時解決問題的一種方式。不會因為主合同內容的無效而無效。
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合同無效所以仲裁協議無效對嗎
合同無效,仲裁條款并不會因此無效,因為仲裁條款具有獨立性。 《仲裁法》第十九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法律依據 《仲裁法》 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仲裁法》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不影響仲裁
法律分析:雙方原簽訂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獨立存在的,雖然合同其他內容有所變更,但對爭議解決方式沒有重新作出約定,原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仍然有效 。仲裁的獨立,指的是從仲裁機構的設置到仲裁糾紛的整個過程,都具有依法的獨立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19條的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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