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二、具備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不必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向對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1.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3.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發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的;4.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5.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6.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備上述條件,一方當事人不能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為了防一方當事人因不知道對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權而仍為履行的行為,從而遭受損害,當事人根據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所謂通知到達,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口頭通知的,口頭告知簽訂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時即為到達;書面通知的,通知送達對方當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簽收即為到達。對方當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認為不符合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能否解除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未辦理有關手續,合同不能解除。比如,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如果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批準登記手續,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不能解除。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中的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中的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相關法律知識由我為大家搜集,有興趣的朋友不妨參考一下,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全部履行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以意思表示消滅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合同解除可分為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
一、約定解除
《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據該條,約定解除又可分為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權的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完全履行前,合同雙方通過協商解除合同的行為。約定解除權的解除,是指合同中約定一方享有解除權,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由該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行為。
協商解除與約定解除權的解除的區別在于:
1、協商解除協議屬事后協議;約定解除權協議屬事前協議,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即確定的。
2、協商解除的實質是以一新合同替代原合同,協商解除生效后,就發生解除原合同的效力;約定解除權的解除,唯有在約定的解除條件成立且權利人行使解除權時,才發生效力。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出現時,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使合同關系消滅的行為。
《合同法》第94條規定,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一種情況需同時符合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且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第二種情況屬預期違約,即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第三種情況中的“合理期限”一般應根據債務履行的.難易、履行所必要的時間或交易習慣等因素加以確定。
三、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
《合同法》第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此為解除權除斥期間的規定。
四、解除權的行使
依照《合同法》第96的規定,在約定解除權的解除和法定解除這兩種情況下,合同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據此,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可分為:合同尚未履行的,合同解除不具溯及力;合同已履行的,當事人可選擇解除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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