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押金是作為定金,是不能退還的,押金如果是訂金,是可以退的,但是因非雙方當事人的原因沒有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是要返還定金的。定金是指雙方同意提前向對方支付一定金額的貨幣作為擔保,以保證債務的履行。定金數額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而定金合同需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理論原則上是不可以退的,如果你沒有任何政黨理由執意要求退還押金,反而要付違約金。如果你發現開發商有違規行為,則可以協商解除合同,退還定金。
購房者可要求退還定金的情形:
1、補充協議難達一致,可要求退還定金。在交付定金簽訂認購合同時,可能會需要簽訂補充協議。如果購房者對協議內容存疑,對預售(銷售)契約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并因此未能簽約的,賣方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方。
2、如果因賣方未取得預售(銷售)許可證,或者買方不具備購房資格,而導致雙方未能簽訂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無效的,應按無效合同處理,賣方應將定金返還。但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的利息損失或者其它損失。
3、如果買方在正式簽約時將認購書中確認的條件,如價格、戶型、面積等進行修改而導致簽約未成,視為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4、若賣方在認購書中表明,有權在正式合同中對認購書中所列,的價格、面積等有修正之權利或聲明以正式為準的,應視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未確定,正式合同如因此不能成立,賣方應將定金及利息返還買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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