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刑事訴訟 中作偽證。 1、行為人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2、如果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行為人幫助當事人偽造 證據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所以,除本罪的行為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偽證行為的,以 偽證罪 認定加以處罰; 5、如果是司法工作人員成立偽證罪的,從重處罰。 二、民事 訴訟 中作偽證的。 1、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 證人 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一、民事訴訟,證人作假證的法律責任是什么在民事訴訟中,如果證人作假證,可能會構成妨礙訴訟,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對其采取訓誡、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在法院沒有采取措施的情況下,對方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出,但最終由法院決定,且該決定你不能復議、上訴。二、刑事訴訟中,證人作假證的法律責任是什么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證人作假證,會構成的偽證罪,構成偽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偽證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一)客體要件偽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復雜客體。但也有人認為,并不是任何形式的偽證罪都必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例如隱匿罪證的偽證犯罪行為就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但它必須侵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因此認為,偽證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偽證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而實際上是無罪的人。(二)客觀要件偽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偵查、起訴、審判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行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所謂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指證人作了虛假的證明,鑒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實真相的鑒定,記錄人作了不真實的記錄,翻譯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譯。所謂隱匿罪證,指掩蓋歪曲事實真相、毀滅證據,將應該提供的證據予以隱匿。所謂與案件有重要關表的情節,主要是指對案件是杏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或者對罪行輕重有重大影響的情節。如果偽證的事實無關緊要、對案件的處理影響不大,不能以偽證罪淪處。至于偽證行為是否造成了錯判,不影響定罪,可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三)主體要件偽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證人”,是指根據司法機關的要求,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的人,“鑒定人”,是指司法機關為鑒別案件中某些情節的真偽和事實真相而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或者特殊技能的人,“記錄人”,是指為案件的調查取證,詢問證人、被害人或審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記錄的人。“翻譯人”,是指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為案件中的外籍、少數民族或聾啞人等訴訟參與人充當翻譯的人員,也包括為案件中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據材料等有關資料作翻譯的人員。(四)主觀要件偽證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虛假陳述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但為了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而為之。如果行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圖或者隱匿罪證,就不能以偽證罪論處。如行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認真,或者學識、業務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錯誤的鑒定結論、記錄、翻譯,或者因錯記、漏記、錯譯、漏譯等而不能反映原意,等等。作假證其實是妨礙了司法機關的工作,不僅要追究其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會以拘留或監禁處理。由此可見,作假證怎么追究法律責任這個問題存在的很有意義,通過上面這篇文章,也可以告訴許多缺乏這發面法律知識的人知道做偽證情節的嚴重性,避免犯錯。
偽造證據會承擔什么后果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司法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偽造證據定義偽造證據既包括偽造刑事證據,也包括偽造民事證據;既可以是偽造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也可以是偽造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如,犯罪人為了逃避罪責或嫁禍于他人而故意制造虛假的書證、物證、偽造犯罪現場,或者為包庇同伙而作虛假的陳述;證人或鑒定人因與當事人或案件結局有利害關系而提供虛假的證言或制作不符合事實的鑒定結論;勘驗、檢查人員因受利誘、威脅而制作不符合事實的勘驗、檢查筆錄;被害人因某種動機而作虛假的陳述(如被強奸婦女因礙于面子或屈服于壓力而否定被強奸的事實),等等。偽造證據屬妨害司法機關正常活動的行為,依法應受追究。凡是偽造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時,應當依法處理;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公安機關對于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先行拘留。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唆使、協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對象則是當事人。如果不是幫助當事人而是幫助當事人以外的他人毀滅、偽造證據,則不能構成本罪。所謂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等,還包括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等。(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所謂幫助,是指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準備工具、掃除障礙、出謀劃策、提供條件、撐腰打氣、堅定其毀滅、偽造證據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現為體力上的、物質上的幫助,也可以表現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訴訟中,有時也可以是在訴訟前。所謂毀滅,是指湮滅、消滅證據,既包括使證據從形態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將證據燒毀、撕壞、浸爛、丟棄等,又包括雖保存證據形態但使得其喪失或部分喪失其證明力,如砧污、涂劃證據使其無法反映其證明的事實等。所謂偽造,是指編造、制定實際根本不存在的證據或者將現存證據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違背事實真相。本罪為情節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但如不屬于情節嚴重,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渭情節嚴重,則主要是指動機卑劣的:多次進行幫助的;幫助重大案件的當事人的;因其幫助行為導致訴訟活動無法進行、中止的;造成錯案的;影響惡劣的;等等。(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案件的當事人但為了達到幫助當事人的目的仍決意實施幫助其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所以通過以上信息可以知道偽造證據是一種違法行為會受到嚴重的處罰,我們也可以通過偽造證據的定義知道什么叫偽造證據,怎么才能認定是偽造證據,以上就是網小編為大家在網上找到的相關知識了,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本網進行律師咨詢。
法律客觀:偽造證據會承擔什么后果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司法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偽造證據定義偽造證據既包括偽造刑事證據,也包括偽造民事證據;既可以是偽造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也可以是偽造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如,犯罪人為了逃避罪責或嫁禍于他人而故意制造虛假的書證、物證、偽造犯罪現場,或者為包庇同伙而作虛假的陳述;證人或鑒定人因與當事人或案件結局有利害關系而提供虛假的證言或制作不符合事實的鑒定結論;勘驗、檢查人員因受利誘、威脅而制作不符合事實的勘驗、檢查筆錄;被害人因某種動機而作虛假的陳述(如被強奸婦女因礙于面子或屈服于壓力而否定被強奸的事實),等等。偽造證據屬妨害司法機關正常活動的行為,依法應受追究。凡是偽造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時,應當依法處理;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公安機關對于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先行拘留。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唆使、協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對象則是當事人。如果不是幫助當事人而是幫助當事人以外的他人毀滅、偽造證據,則不能構成本罪。所謂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等,還包括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等。(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所謂幫助,是指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準備工具、掃除障礙、出謀劃策、提供條件、撐腰打氣、堅定其毀滅、偽造證據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現為體力上的、物質上的幫助,也可以表現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訴訟中,有時也可以是在訴訟前。所謂毀滅,是指湮滅、消滅證據,既包括使證據從形態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將證據燒毀、撕壞、浸爛、丟棄等,又包括雖保存證據形態但使得其喪失或部分喪失其證明力,如砧污、涂劃證據使其無法反映其證明的事實等。所謂偽造,是指編造、制定實際根本不存在的證據或者將現存證據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違背事實真相。本罪為情節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但如不屬于情節嚴重,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渭情節嚴重,則主要是指動機卑劣的:多次進行幫助的;幫助重大案件的當事人的;因其幫助行為導致訴訟活動無法進行、中止的;造成錯案的;影響惡劣的;等等。(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案件的當事人但為了達到幫助當事人的目的仍決意實施幫助其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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