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二)在法律的角度來看,沒有寫還款日期是欠缺了形式要件,只要他本人簽訂了名字借條或欠條就有法律效力。對于當事人索要欠款不會有影響,還可以隨時進行索要。所以借條沒有寫還款日期還是有效的,不用擔心起訴對方拿不回欠款。但是在這里要注意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別錯過追債的最佳時機。,(三)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當事人在出具借條之日起20年內有權利起訴要求還錢。但是第一次主張權利的時候沒能實現,再次采取法律途徑追債要在此后未能實現之日起3年內,否則過了時效就不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超過了訴訟時效的債務糾紛,可以讓借款人寫還款計劃或催要證明,這樣訴訟時效就可以從新的協議訂立之日重新計算了,以免失去法律效力。當然要看對方是否愿意配合,不愿意的就要失去了法律保護。,借條沒寫還款期限的情形,并不會影響到借條本身的效力,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此種情形下,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對方還錢,但是在提出還款請求的時候,需要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沒有履行期限的債務關系,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此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權利的就不能開始計算時效。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明確拒絕履行,訴訟時效從拒絕時起算;二是消極不履行,在債權人主張權利且給其必要的準備時間屆滿后債務人仍未履行的,視為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訴訟時效應從寬限期屆滿時開始計算。,如果借條過了還款日期可以起訴,但是如果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了,對方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法律分析:借款合同未約定期限的,可以隨時要求歸還,但應給對方一定合理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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