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標的的基本要件有哪些
權利質權標的的要件有,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股份、基金份額;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但作為質權的標的必須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法定的可以出質的財產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一條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二條
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民法典動產質權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質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 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 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債權質押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債權質押生效的條件如下: 1、債權合法且具備法律效力; 2、債權具有可轉讓性; 3、質押物不屬于法律禁止出質的動產。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件: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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