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風險負擔的例外規則
風險負擔是指當標的物發生意外毀損、滅失帶來實際損害時,判定由合同的哪一方當事人承擔該損失以及相關不利后果。那么,買賣合同風險負擔的例外規則有哪些呢?下面帶您詳細了解一下。1、標的物尚未交付,風險已經移轉給買受人,包括: 在途貨物買賣;買受人遲延受領;買受人遲延提貨。2、標的物雖已交付,風險仍未移轉: 出賣人的交付行為構成根本違約(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即使已經交付,風險也不發生移轉。3、在途貨物買賣 在途貨物買賣指出賣人與買受人就正在運輸旅途中的標的物訂立買賣合同。 風險移轉規則:在途貨物買賣中,自買賣合同成立時起,風險即移轉給買受人承擔。 這一規則與當事人是否約定交付地點無關,只要當事要沒有約定風險負擔規則。 在途貨物買賣中,若出賣人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合同成立時不發生風險移轉的效果。 在途貨物買賣的標的物是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時起,風險移轉。 在途貨物買賣的標的物若為種類物,在特定化于該買賣合同中之前,即使合同已經成立,風險也不移轉。4、買受人遲延受領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5、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受領延遲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6、買受人遲延提貨 買賣雙方當事人對交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且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因此,當出賣人在交付期限屆至時將標的物置于該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買受人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7、出賣人根本違約 出賣人根本違約,出賣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標的物毀損、來件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風險負擔規則
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風險負擔規則買賣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是: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零六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七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買賣合同風險負擔規則
法律主觀:
合同中的風險負擔規則的適用:風險負擔規則在特定情形下的適用買賣在途標的物的風險轉移。風險負擔規則在違約情形下的適用受領遲延時的風險轉移。 風險負擔又稱“危險負擔”、“風險責任”。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履行標的所承擔的風險。
法律客觀:
根據《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三條: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 債權人 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 孳息 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規則
1. 在標的物交付之前,風險由賣方負擔。這是因為賣方在交付前仍然擁有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應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 在標的物交付之后,風險由買方負擔。這是因為買方在交付后擁有標的物的所有權,可以根據合同約定享有標的物的收益,因此應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風險負擔規則可能會有所不同。例如,在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另外,在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的情況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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