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原告或者第三人能自行收集證據的,應當自行收集;只有在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才能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申請的主體是原告或者第三人。行政機關不能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在客觀上處于不平等的地位。行政機關擁有充足的人員、裝備等有利條件,享有獲取證據的便利。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處于被動地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一般由行政機關掌握,導致行政相對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甚至無法取得證據等情況。因此,允許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是合理的。調取證據是人民法院的職權,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因此,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九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包括:
(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關系的;
(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的;
(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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