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是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是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是由于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是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是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是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八是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九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四條 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