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確認免責條款有效,應具備以下法律要件: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2、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
4、必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
5、必須予以說明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其提供者必須盡說明義務。
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三)對于免除一方當事人因一般過失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有效;
(四)必須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法律分析:以下情況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當事人不得利用不合理的免責條款侵害相對人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免責條款一般有以下特征:1.免責條款具有約定性。免責條款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的合同的組成部分。這是與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時免除責任是不同的。當事人可以依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免責的內容或者范圍。2.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具有免責性。免責條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當事人未來的民事責任。3.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責都是無效的。兩種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對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并且從整體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允許免除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人身傷害的責任,這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的憲法原則是相違背的。在實踐當中,這種免責條款一般都是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違背。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我國合同法確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同一方當事人財產的條款無效,是因為這種條款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允許這類條款的存在,就意味著允許一方當事人可能利用這種條款欺騙對方當事人,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同權益,這是與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違背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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