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設置的位置不一樣,廣告收入的歸屬也有所區別:如廣告設置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其收益應為全體業主所有;如廣告設置在建筑物專有部分,則其收益應為對應的所有權人所有。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由業主大會決定使用。由此可見,在小區公共場所、公告設施上經營廣告,應當經過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同意或授權,物業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廣告。
法律客觀:《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小區的公共用房所有權歸全體居民所有。根據法律規定,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公用設施包括:建筑區劃內已經登記為全體業主共有或者雖未登記但系為保障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設的配套設施,包括圍墻、大門、車棚、公共健身設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有線電視設施。 《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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