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租賃合同若遇到拆遷的,出租人應當及時通知承租人,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如果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根據拆遷這一不可抗力的影響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第五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1、當在外面租房的時候,如果合同沒有到期,房東讓搬家,我們可以協議 解除合同 ,要求房東 退房 租并賠償相關損失,如果協商不成功可以提起 訴訟 ,以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如果房東以把房子賣給了別人為理由要求承租人搬家,根據我國的法律, 買賣不破租賃 ,也就是說房東買賣他房屋的行為與之前簽訂的 租賃合同 是沒有什么關系的。房東賣房是可以的,但是租賃合同繼續有效。而且,作為承租人,還可以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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