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的合同中的條件簡述如下:
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所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
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條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擬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合同所附條件的特點:
1、附條件性
合同所附條件是合同的一部分,對合同的履行產生重要影響。只有當特定的條件發生或者不發生時,合同的權利義務才會相應變化或者終止。
2、未來性
合同所附條件通常是指未來可能發生的情況。條件的發生與否通常依賴于不可控制的因素,如自然災害、經濟環境變化等。
3、雙向性
合同所附條件可以有兩種類型:一種是約定條件滿足時合同終止,另一種是約定條件滿足時合同權利義務發生變化。因此,合同所附條件可能導致合同的終止,也可能導致合同的繼續履行,或者變更合同的權利義務。
4、合法性
合同所附條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如果合同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該條件將被視為無效。
5、不得惡意設置
合同所附條件應當是合理合法的,不能惡意設置條件來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如果某一方當事人惡意設置條件,可能會被認定為違約或侵權。
法律分析: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別約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就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者消滅的根據。這里所說的條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2)條件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即當事人不能肯定條件在將來是否會成就。如果將將來肯定要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的,應視該條件為期限;如果將將來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3)條件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將法定條件約定在合同中,應視為未附條件。(4)條件必須合法。在將不法事實作為條件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合同無效。(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如果二者之間相互矛盾,則表明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應認定合同不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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