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嗎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證人不必須出庭作證,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控辯審三方都認為沒有必要出庭的證人可以不出庭,經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法院通知的證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出庭,刑事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絕包括法院要求的出庭請求。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2023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的最新規定
2023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的最新規定如下:
1、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2、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民事訴訟中相關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行政訴訟中相關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由法庭決定是否準許以及是否延期審理;
3、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法庭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能在場,組織證人對質的除外;
4、證人應當陳述其親歷的具體事實。證人根據其經歷所作的判斷、推測或者評論,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5、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受法律保護。
6、證人因出庭作證或者接受詢問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方當事人承擔;
7、證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實,應當向法庭如實作證;作偽證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的流程:
1、起訴和受理。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
2、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綜上所述,法律有著秩序的意義,有著正義的意義,有著效率的意義,有著利益的意義,但法律對普通老百姓象征著保護與希望的意義。法律仍然以其獨特的意義與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證人可以不出庭嗎
確有困難的證人可以不出庭。
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民事訴訟中的證人出庭義務,是指證人負有的在法院進行法庭審理時出庭接受詢問的義務。證人就其親身感知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客觀陳述具有不可選擇性和不可替代性,故對證人作證以出庭為原則,經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但證人負有出庭義務并不是說證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出庭,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也應當準許。
以下幾種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如證人身患疾病的;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奥吠具b遠”與“交通不便“須同時滿足。雖然路途遙遠但交通便利的,不能作為證人不出庭作證的理由;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除了上述三種情形外,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經法院審查核實后,也可以不出庭作證。
證人要具備的條件是:
1、知道案件的情況;
2、生理上、精神上沒有缺陷;
3、能辨別是非、能正確表達;
4、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
5、是自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證人的權利和義務:
1、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的權利;
2、對自己的證言筆錄,有權閱讀;
3、因作證而打擊報復時,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法律保護;
4、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因出庭作證所支出的費用;
5、如實作證的義務;
6、如實回答審判人員提出的問題;
7、遵守法庭秩序。
證據的種類: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綜上所述,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民事訴訟中的證人出庭義務,是指證人負有的在法院進行法庭審理時出庭接受詢問的義務。證人就其親身感知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客觀陳述具有不可選擇性和不可替代性,故對證人作證以出庭為原則,經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但證人負有出庭義務并不是說證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出庭,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也應當準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相關推薦:
保密合同范本(簡單的保密合同協議書2022模板五篇)
涉外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2020法考備考考點 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
營業執照注銷的流程(注銷營業執照怎么辦理注銷)
貸款合同中還款規定(貸款借新還舊規定)
傳真收到合同是否有效(傳真簽訂合同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