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證金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至兩年返還。質量保證金是由合同雙方約定從應付合同價款中預留的,當標的物出現質量問題需要進行修理時用于支付修理費用的資金,一般為工程總造價的3%。
法律客觀:《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時間: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法律客觀:《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天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天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質保金的退還時間一般是當事人約定的時間;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發包人需要在核實合同內容后的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天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天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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