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法律援助的7種情形
法律主觀:
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為:因申請人過錯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因申請人的過錯責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引起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案件;申請人提供不出涉訟案件的有關證據而且無法調查取證的案件等。
終止法律援助的條件標準是什么
《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第二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決定,制作終止法律援助決定書發送受援人,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函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辦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但應當通知辯護的情形除外;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應當終止法律援助
主要是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三條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法律援助條例規定。
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
第二十三條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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